交通督導員的委任

警務處處長可委任其認為適當的人為交通督導員或高級交通督導員。

交通督導員須協助皇家香港警隊執行以下職能:

(a)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的強制執行;

(b) 不論是否在道路上的車輛交通及行人的管制及規管,以及該等交

通或行人的管制及規管所附帶或相關的職能,這些職能乃通常由警隊履行者;及

(c) 憑藉或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所賦予交通督導員的任何其他職能。

為執行其職能,交通督導員可要求任何其合理懷疑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提供其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為執行所指的職能,交通督導員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及職責。

交通督導員並無以下權力:

(a) 逮捕或扣留任何人;或

(b) 搜查任何人。

交通督導員須遵從警務處處長的命令及指示。

交通督導員須服從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對他發出的所有合法命令。

作者: 謝連豐律師

謝連豐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管理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葉謝鄧律師行工傷、交通意外傷亡案法律主管、英國仲裁公會會員、律師會認可的法律持續進修課程(CPD)講師 (題目:僱員工傷、疏忽索償法律)。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工傷 . 交通意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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