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領取執照或駕駛的罪行

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

(a)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領取駕駛執照;或

(b)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或如駕駛資格取消只限於個別種類的汽車,而在道路上駕駛該種類的汽車,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任何人就本條所訂罪行被定罪:

(a) 如屬首次被定罪,則須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須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3年。

即使被取消駕駛資格的人持有有效的國際駕駛許可證、在香港以外地方發出供當地使用的駕駛執照、政府駕駛許可證或軍方駕駛許可證,條文仍適用。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