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樣本以作分析

如任何人的檢查呼氣測試顯示在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或如任何人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而有合理辯解,則任何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

(a) 提供2份呼氣樣本,以供任何認可呼氣分析儀器加以分析;或

(b) 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

如:

(a) 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相信因醫學上的理由而不能或不應要求提供呼氣樣本;或

(b) 在作出該項要求時,在作出該要求所在的呼氣測試中心(警務處處長可藉憲報公告指定某一場所或車輛為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並無任何認可呼氣分析儀器,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使用認可呼氣分析儀器並不切實可行,

則該警務人員須決定該人提供血液或尿液(blood or urine)樣本。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在根據本條被要求時,沒有提供樣本,即屬犯罪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