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車及速度試驗的限制

任何人推廣或參與:

(a) 車輛之間在任何道路上的速度競賽或試驗;

(b) 人與人之間在任何道路上的競賽或試驗;或

(c) 牽涉車輛或行人在任何道路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比賽,

而未經警務處處長書面同意,或違反在批給該同意下施加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任何汽車司機被定罪,須取消駕駛資格為期12個月,除非裁判官為特別理由認為適宜作其他命令,則屬例外。

警務處處長如認為適當,惟須受警務處處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而施加的條件所規限,可同意推廣或舉行以上敘明的任何賽事。

任何人如因警務處處長所作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用呈請方式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就該決定提出上訴,而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就該上訴而維持、修訂或推翻該決定。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