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的條文訂定一項罪行,而罪行的因素為該罪行是發生在或關於一處屬於道路或私家路的地方,則在不損害對該罪行任何其他因素的證明下,在任何被指控罪行發生的法律程序中,控方只須證明發生該罪行的地方是一條道路或私家路,即屬足夠,而無須證明該地方為兩者之中的何者,而被指控該罪行發生的檢控書亦得據此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