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以外的財產的出售

凡破產人管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財產,受託人須要求他參予將該財產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為該財產的出售而簽署一切所需的權限文件、授權文件、契據及文件;破產人如拒絕遵從及每當破產人拒絕遵從該要求時,可以藐視法庭罪處罰。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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