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扣押權(landlord’s power of distress)

如破產人欠下任何業主或其他人士租金,則在符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Ⅲ部的條文下,該名業主或其他人士可在破產開始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就破產人欠他的租金而扣押破產人的貨品或物品,但須受以下限制,即如該項為追索欠租而作出的扣押是在破產開始後才執行的,則扣押所得只可用於償付判決令的日期前到期應繳的6個月租金,而不得用於償付執行扣押日期後任何期間的應繳租金,但遭破產人欠租的業主或其他人,對於可能無法以扣押所得而償付的剩餘租金,可在破產案中予以證明。

作者: 孫楚雍律師

孫楚雍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顧問團成員。擅長處理:破產、離婚、DRP債務舒緩、工傷、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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