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繳暫繳薪俸稅

(一)《稅務條例》(第112章)(條例)第63C條訂明稅務局人員須按納稅人在上一個課稅年度的入息,暫行評定他在該課稅年度應繳納的暫繳薪俸稅稅款數額。條例第63E條規定在暫繳稅到期的二十八天前,納稅人可以下列任何一個理由申請緩繳全數或部分暫繳稅:

(i)納稅人成為有資格獲得某項免稅額,而該項免稅額未有在暫繳稅通知書中計算。

(ii)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入息減去扣除及免稅額),是少於或相當可能會少於上一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的90%,或者是少於或相當可能會少於暫繳稅課稅年度估計款額的90%(即所謂「百分之九十的準則」)。

(iii)納稅人已經停止,或者會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終結前停止賺取應課薪俸稅入息。

(iv)納稅人已就上年度的薪俸稅評稅提出反對。

稅務局局長必須根據以上的條件,考慮應否准許緩繳暫繳薪俸稅的申請。從2002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公務員減薪只影響公務員在今個課稅年度(即2002/03年)下半年度的收入。由於減薪幅度介乎1.58% 至4.42%,大多數的公務員納稅人在2002/03年的應課稅入息實額不會少於2001/02年的應課稅入息實額的百分之九十。

因此,多數公務員減薪後仍不符合上述「百分之九十的準則」,因此並不符合申請緩繳暫繳薪俸稅的資格。但在少數情況下,因個別公務員所申索的免稅額和扣除佔他的收入的比例較大,減薪以後的應課稅入息實額比上年下跌有可能超過百分之十。在這後者的情況下,納稅人便符合申請緩繳部分或全部今年的暫繳稅的資格。

(二)稅務局認為有關申請暫緩繳交暫繳稅的「百分之九十的準則」,多年來行之有效,它在紓緩納稅人的即時稅務負擔及稅務局的行政壓力兩方面,取得合理的平衡。沒有迫切理由改變這個政策。

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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