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殺人,是否犯法?

在刑事法律中,有不少的控罪是要控方証明有非法(Unlawful)成份的,換言之,如果被告的行為是出於自衛(Self-defence),他便有一項完全的辯護理由。所謂自衛,包括是為了保衛自己或親人的生命,而不包括保衛自己的財產。

自衛必須和另外一種情況分開,即所謂「必要」(Necessity),即是被告人被困於兩難之間,為了防止一樣壞結果的發生,便觸犯了法律,例如某人為了趕著送一個性命垂危的嬰孩到醫院就診亂衝紅燈,越過雙白線扒頭,或某人為了逃避仇人追殺自己而闖進私人地方。究竟,這些人在迫不得的情況下犯了罪,應否存在有辯護的理由,還是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一八八四年,在英國出現了宗駭人的謀殺案,兩名被告同時被控殺了一名男孩。這宗案件是前所未有的,案情指被告兩人與另一男子和案中死者一行四人,航海經過好望角對外的海洋中的時候,船隻沉沒,四人游水到達一個不知名的孤島上,經過了二十天,沒船隻出現拯救他們,當其時各人當然飢餓到不得了,兩名被告提議殺死同行的男孩,將他吃掉來充飢,另一同行男子因為拒絕參與,因此沒有在被控之列。男孩當然拒絕被殺,但亦難逃一死,之後三人便分吃男孩的肉,進食了四天之久,在第五天被駛經的船隻拯救了。結果,法庭雖然同意照當時處境,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做,所有人極有可能也會難逃一死,但仍然判決他們有罪。

由此可見;出於自衛而殺人是與被迫殺人是有所分別的。在自衛殺人的情況下,死者和被告也同是事件中的受害人,死者因為攻擊被告,至令其反抗殺死自己,死者對自己的死亡要負上責任的;但是在上述案件中,死者完全是無辜的,只因為他年紀小,因弱肉強食的緣故而被殺,他的生命是沒有理由因此不受到保障的。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