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向公司董事追數

友人阿平最近被銀行追到氣咳,原因是由他出任董事的有限公司欠下銀行百多萬元,已經過了幾個月仍舊不還。

阿平在三年前組織了一間有限公司,經營中國生意,除了他是董事外,還有他的太太,每人各佔百分之五十,而兩人也同時間是公司的全數股東。像阿平有限公司般的結構,在香港十分之風行和普遍,由於股東和董事都是自己人,骨子裡跟獨資或合股經營的方式毫無分別。

有限公司組成不久,便在官塘買下一個廠房,因為公司是一間空殼公司,貨物是信貸方式買入的,又沒有其他物業抵押給銀行,借款的銀行在向官塘廠房提供借款時,除了要得到按揭的擔保外,還要阿平兩夫婦提供私人擔保。

向有限公司的董事們埋手,要求取得私人擔保,是為了更全面地保障銀行作為借款人的權利。一間有限公司的資產數目一眼見清,兼且在清盤的時候,要依清盤法的先後作出分配,空殼公司資產不多,要找更全面的保障,便是令董事們也要負上個人責任,俗稱之為「上身」。這樣做的話,銀行可以首先追討擔保人,要他們償還所有欠款,阿平就是因為替公司簽了一份私人擔保,才會被銀行追討得氣咳,解決的方法當然是攤還欠款,但是,銀行打開門做生意,目的只是求財,並沒有意思要迫到擔保人身敗名裂,死無葬身之地,因此,擔保人是可以和銀行從詳計議,找尋解決的安排和方法。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