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團的委員有何權力,其責任又如何?

基本上,法團的委員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所賦予的權力執行其職責的。

法團的性質一如有限公司,而委員亦類似有限公司的董事,基本上,委員在履行法團的職責時,是不用負上個人責任的。

不過,如果委員在法團的事務上,涉及私人利益,必須在法團會議上申報。例如該委員本人經營一間建築工程公司,而該工程公司又參與大廈維修的招標工程,則該委員應申報利益,並在討論有關議案時避席。如果處理不當,委員有可能觸犯防止賂賄條例的。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