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照慣常的查驗程序發現貨物存在瑕疵或損壞,過了一段時才被發現,買方的責任如何?

只有經過買方合理程序查驗不出的瑕疵或損壞,買方郤不進行查驗或查驗後不作處理,買方才會被視為已接納該貨品。如果涉及的損毀或瑕疵,是屬於無法可經過合理程度的檢驗而查證得到,這類瑕疵我們稱之為隱藏性的瑕疵(latent defect),檢驗的要求不能約束賣方,然而,在發現這些隱藏性的瑕疵或損毀之後,買方亦應該立即通知賣方損毀的情況,否則仍可被視作已接受該批貨品論。

作者: 陳婉明律師

陳婉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公司、離婚、破產。

聯絡電話:6214-9999
WhatsApp:9624-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