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僱 員 遭 解 僱 後 , 如 何 向 公 司 追 討 過 去 墊 支 費 用 ?

讀 者 張 先 生 五 年 前 在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 其 間 公 司 一 些 日 常 開 支 及 供 車 會 等 費 用 , 均 會 由 他 墊 支 , 至 今 墊 支 金 額 已 達 十 多 萬 元 。

其 後 , 他 的 僱 主 與 另 一 家 公 司 合 股 , 並 成 立 一 家 新 公 司 , 全 部 員 工 照 常 工 作 , 可 是 他 的 僱 主 其 後將 所 有 股 份 出 讓 , 新 僱 主 更 將 他 解 僱 。

張 先 生 擔 心 , 其 墊 支 的 金 額 無 法 取 回 。 張 先 生 已 留 下 所 有 單 據 , 並 有 私 人 記 數 簿 記 下 有 關 支 出 。
在 工 作 時 公 司 墊 支 的 款 項 , 可 以 向 公 司 追 討 , 單 據 和 私 人 記 數 簿 都 是 證 據 的 一 部 份 , 應 小 心 保 管 。

但 這 些 證 據 必 須 清 楚 , 應 該 包 括 代 支 日 期 、 涉 及 的 交 易 和 收 款 人 身 份 , 如 果 可 以 清 單 方 式 列 得 清 清 楚 楚 , 對 僱 員 的 追 討 會 很 有 幫 助 。

公 司 欠 下 僱 員 代 支 款 項 , 即 使 股 東 有 所 改 變 , 亦 不 致 影 響 僱 員 追 討 欠 款 的 權 利 。

根 據 香 港 的 生 意 轉 讓 ( 保 障 債 權 人 ) 條 例 , 新 股 東 在 生 意 頂 手 後 免 除 公 司 的 舊 債 , 必 須 在 報 章 和 憲 報 刊 登 生 意 轉 讓 聲 明 , 因 張 先 生 的 公 司 並 沒 有 這 樣 做 。 因 此, 欠 款 的 責 任 會 轉 移 到 新 股 東 的 身 上 , 張 先 生 可 以 向 新 公 司 追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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