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憲 法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附件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表 決 程 序

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每 屆 六 十 人 ,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按 照 <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決 定 > > 產 生 。 第 二 屆 、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的 組 成 如 下 :
第 二 屆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的 議 員 三十人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的 議 員 六人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的 議 員 二十四人
第 三 屆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的 議 員 三十人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的 議 員 三十人
(二) 除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外 , 上 述 選 舉 委 員 會 即 本 法 附 件 一 規 定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 上 述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的 選 區 劃 分 、 投 票 辦 法 , 各 個 功 能 界 別 和 法 定 團 體 的 劃 分 、 議 員 名 額 的 分 配 、 選 舉 辦 法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議 員 的 辦 法 ,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提 出 並 經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選 舉 法 加 以 規 定 。
二、 立 法 會 對 法 案 、 議 案 的 表 決 程 序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案 和 議 案 的 表 決 採 取 下 列 程 序 :
政 府 提 出 的 法 案 , 如 獲 得 出 席 會 議 的 全 體 議 員 的 過 半 數 票 , 即 為 通 過 。
立 法 會 議 員 個 人 提 出 的 議 案 、 法 案 和 對 政 府 法 案 的 修 正 案 均 須 分 別 經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和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兩 部 分 出 席 會 議 議 員 各 過 半 數 通 過 。
三、 二 零 零 七 年 以 後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表 決 程 序
二 零 零 七 年 以 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的 產 生 辦 法 和 法 案 、 議 案 的 表 決 程 序 , 如 需 對 本 附 件 的 規 定 進 行 修 改 , 須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 並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
[ back ]

| 法周刊 | 本周評論 | 法律信箱 | 法觀點 | 網上法字典 | 法律工具箱 | 申訴有法門 | LQ小博士 | 中國憲法 | 基本法 |

Copyright (c) 1997 Star Press Communication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