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民 事 侵 權 法 照 顧 的 責 任

侵 權 法 ( Tort ) 是 在 合 約 法 之 外 , 其 中 一 項 十 分 普 遍 的 民 事 法 律 , 而 廣 為 人 知 的 疏 忽 案 ( Negligence ) 便 是 侵 權 法 中 的 主 要 系 列 。

在 法 律 上 要 証 明 某 人 犯 上 疏 忽 , 先 是 有 証 據 顯 示 答 辯 人 ( Respondent ) 是 對 聲 請 人 ( Plaintiff ) 負 有 照 顧 的 責 任 ( Duty of Care ) , 這 是 一 項 由 法 律 界 定 出 來 的 責 任 , 是 從 答 辯 和 聲 請 人 的 關 係 引 發 出 來 的 , 例 如 駕 車 司 機 對 途 人 負 有 這 責 任 、 醫 生 對 於 病 人 等 等 , 其 原 則 是 基 於 所 謂 鄰 居 準 則 ( Neighbour Principle ) , 這 條 準 則 是 運 於 一 九 三 二 年 , 由 英 國 上議 院 多 勞 方 與 史 提 芬 遜 案 中 所 奠 立 的 。

但 問 題 是 : 誰 是 我 的 鄰 居 ? 亦 即 是 問 : 我 對 誰 負 有 照 顧 的 責 任 ? 就 這 個 疑 問 , 到 一 九 七 八 年 便 有 較 為 清 晰 的 答 案 。 在 安 斯 與 梅 頓 案 中 , 法 庭 提 出 了 一 個 稱 為 兩 層 次 部 曲 , 首 先 , 聲 辯 雙 方 必 須 存 有 足 夠 的 接 近 關 係 ( Proximity ) , 例 如 駕 駛 車 輛 的 司 機 須 向 途 人 和 其 它 駕 車 司 機 負 上 照 顧 的 責 任 。 當 然 , 這 種 責 任 並 不 是 要 求 他 成 為 其 他 人 的 承 保 人 ( Insurer ) , 對 一 切 損 害 負 上 責 任 , 而 是 他 絕 不 可 以 因 自 己 的 過 失 ( Fault ) , 而 令 他 人 受 到 損 害 。 其 次 便 是 政 策 的 考 慮 ( Policy Consideration ) , 這 項 條 件 出 現 的 原 因 , 是 法 庭 不 希 望 見 到 所 謂 洪 堤 打 開 ( Floodgate Principle ) 的 現 象 , 因 為 個 人 的 侵 權 責 任 如 果 單 純 以 近 距 關 係 出 發 , 會 令 無 數 的 人 被 拉 入 訴 訟 的 行 列 之 中 , 最 顯 著 的 例 子 便 是 出 庭 代 表 當 事 人 發 言 的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 根 據 沙 芙 與 阿 里 一 案 , 如 果 律 師 的 行 為 是 與 訴 訟 有 密 切 關 係 , 律 師 即 使 犯 上 疏 忽 , 也 不 會 因 為 當 事 人 是 他 的 鄰 居 而 要 負 上 責 任 , 這 稱 之 為 訟 師 的 免 疫 ( Advocate's Immunit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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