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民 事 房 屋 佔 用 人 的 民 事 責 任

在 民 事 訴 訟 的 侵 權 法 ( Tort ) 中 , 有 所 謂 佔 用 人 責 任 ( Occupier Liability ) , 從 法 律 上 要 求 建 築 物 的 佔 用 人 , 要 向 進 入 的 人 負 上 民 事 責 任 , 亦 即 是 說 , 假 如 某 人 被 一 房 舍 主 人 邀 請 入 內 閒 坐 或 進 膳 , 對 於 這 位 客 人 , 他 負 有 所 謂 「 普 遍 照 顧 責 任 」 ( Common Duty of Care ) 。

要 解 答 誰 是 建 築 物 的 佔 用 人 , 必 須 認 清 誰 就 有 關 之 建 築 物 , 擁 有 控 制 的 能 力 。 由 於 是 以 控 制 能 力 為 依 據 , 佔 用 人 也 就 不 一 定 是 建 築 物 的 物 業 持 有 人 , 他 可 是 一 位 租 客 , 甚 至 是 地 方 的 持 牌 佔 用 人 。

要 証 實 佔 用 人 有 否 壞 普 遍 照 顧 責 任 , 便 要 參 照 有 關 疏 忽 的 法 律 , 這 涉 及 危 機 的 概 念 ( Concept of Risks ) , 其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危 機 的 程 度 問 題 , 佔 用 人 行 為 的 社 會 價 值 和 佔 用 人 有 否 就 存 在 危 機 , 採 取 足 夠 的 預 防 措 施 。 英 國 法 院 曾 經 有 過 一 個 案 例 , 案 中 的 原 告 人 是 一 名 消 防 員 , 有 地 方 發 生 火 警 , 奉 命 隨 消 防 車 出 發 到 起 火 現 場 救 火 , 在 途 中 被 消 防 車 上 的 物 件 擊 傷 了 。 結 果 , 法 院 認 為 由 於 被 告 人 , 即 消 防 處 部 門 的 工 作 具 有 極 高 的 社 會 價 值 , 因 此 須 要 將 原 告 人 放 置 在 頗 不 尋 常 的 危 險 當 中 , 這 是 值 得 和 有 須 要 的 , 消 防 員 因 此 也 就 不 能 得 值 。

但 在 普 通 情 況 下 , 建 築 物 佔 用 人 在 客 人 受 傷 的 情 況 下 , 依 法 須 負 上 責 任 , 很 少 會 像 以 上 消 防 員 受 傷 案 般 難 於 處 理 。 筆 者 曾 就 佔 用 人 責 任 和 朋 友 談 論 過 , 他 們 都 對 此 不 大 知 悉 , 料 不 到 請 客 到 家 一 坐 , 也 有 可 能 惹 來 官 非 。 但 筆 者 也 曾 給 予 意 見 , 指 出 根 據 佔 用 人 責 任 法 三 章 , 佔 用 人 可 就 普 遍 照 顧 責 任 , 作 出 限 制 , 變 更 甚 至 豁 免 。 如 要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 佔 用 人 必 須 將 這 點 明 確 向 探 望 者 提 出 , 讓 他 知 悉 並 同 意 接 納 , 否 則 便 不 成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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