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民 事 讓 他 人 用 自 己 名 字 買 車

不 要 隨 便 讓 人 家 利 用 自 己 的 名 字 , 簽 署 一 些 購 買 東 西 協 議 或 契 據 , 例 如 是 土 地 樓 房 和 汽 車 的 買 賣 上 , 筆 者 不 是 指 人 家 冒 簽 自 己 的 名 字 , 而 是 自 己 甘 願 替 人 家 用 自 己 的 名 簽 訂 買 賣 文 件 。

很 多 人 買 車 都 喜 歡 用 太 太 的 名 字 來 登 記 做 車 主 , 連 家 父 早 年 也 是 這 樣 做 。 最 近 一 位 友 人 向 筆 者 提 出 請 教 , 因 有 一 輛 私 家 車 在 沒 有 購 買 第 三 者 保 險 的 情 況 下 , 因 交 通 事 故 撞 死 了 一 位 路 人 , 友 人 解 釋 該 輛 車 輛 在 發 生 事 故 的 時 候 不 是 由 他 駕 駛 , 當 時 的 司 機 大 有 人 在 , 兼 且 已 經 被 警 方 控 告 魯 莽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罪 名 。

筆 者 就 其 個 案 提 出 解 釋 , 死 者 的 親 屬 可 以 在 民 事 上 起 訴 該 司 機 和 車 主 ( 即 友 人 本 人 ) , 友 人 聲 稱 他 不 應 負 上 責 任 , 因 為 該 車 輛 實 際 上 是 屬 於 他 的 兄 長 的 。 正 如 筆 者 上 面 說 過 , 友 人 和 兄 長 的 安 排 其 實 十 分 普 遍 , 在 法 律 上 , 友 人 是 受 其 兄 長 委 託 , 用 友 人 名 字 買 入 並 持 有 該 部 車 輛 , 這 稱 之 為 信 託 關 係 , 其 最 重 要 的 含 意 是 友 人 雖 然 可 以 將 車 輛 過 戶 售 賣 給 第 三 者 , 但 賣 了 的 錢 絕 對 不 可 以 據 為 己 有 , 因 為 這 是 實 質 上 屬 於 他 的 兄 長 的 , 但 對 於 購 買 講 該 車 輛 的 人 來 說 , 他 是 對 這 關 係 不 知 情 的 , 友 人 的 兄 長 不 可 以 向 他 說 不 承 認 這 項 交 易 , 甚 至 叫 他 將 車 輛 重 新 過 戶 給 他 。

對 於 友 人 現 在 來 說 , 他 不 可 以 向 死 者 家 屬 聲 稱 那 輛 車 不 是 自 己 的 , 以 免 除 自 己 在 民 事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 當 然 , 他 既 是 車 輛 的 受 託 人 , 亦 不 應 負 上 任 責 任 , 但 他 的 損 失 只 可 以 向 兄 長 另 外 追 討 , 要 他 補 償 自 己 因 這 宗 意 外 所 導 致 的 一 切 損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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