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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 談 店 舖 盜 竊
早 幾 年 , 因 為 店 舖 內 的 偷 竊 案 明 顯 地 增 多 了 , 警 方 和 香 港 政 府 新 聞 處 , 為 了 遏 止 這 不 正 當 風 氣 的 增 大 , 便 大 力 宣 傳 , 將 高 買 改 稱 為 店 舖 盜 竊 。 高 買 英 文 是 Shop Lifting , 這 字 眼 確 實 極 之 有 問 題 , 因 為 不 論 中 文 或 英 文 稱 呼 , 都 不 帶 刑 事 或 犯 罪 的 成 份 , 將 之 改 稱 為 店 舖 盜 竊 , 英 文 為 Shop-theft , 實 在 十 分 有 必 要 。 曾 經 有 人 對 筆 者 說 過 , 他 所 開 設 的 家 庭 用 品 店 , 因 店 舖 盜 竊 而 做 成 的 損 失 , 有 一 至 二 成 之 多 , 這 樣 的比 率 十 分 驚 人 , 因 為 這 等 靠 薄 利 多 銷 賺 錢 的 生 意 , 如 此 比 率 的 損 失 , 會 令 致 經 營 者 白 做 生 意 。 因 店 舖 盜 竊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 並 不 限 於 像 杯 碟 如 此 這 般 細 小 的 物 件 , 像 衣 物 和 電 器 都 有 可 能 發 生 , 筆 者 曾 經 接 過 一 單 案 件 , 當 事 人 竟 然 是 在 電 器 店 內 偷 取 一 部 錄 音 機 。 正 因 為 盜 竊 者 如 此 猖 狂 , 經 營 者 便 不 惜 花 本 裝 置 防 盜 設 備 , 最 先 進 的 方 式 , 便 是 將 防 盜 器 貼 在 貨 物 上 , 在 收 銀 處 支 賬 時 才 由 收 銀 員 將 之 除 去 。 防 盜 裝 置 日 益 先 進 正 因 為 有 以 上 的 先 進 設 備 , 近 日 法 庭 出 現 的 店舖 盜 竊 案 , 有 為 數 不 少 是 屬 於 這 類 形 的 , 偷 竊 的 人 是 出 於 自 己 的 無 知 , 不 明 瞭 有 如 此 先 進 防 盜 裝 置 的 店 舖 , 偷 東 西 需 要 先 將 防 盜 標 貼 移 去 才 行 , 當 然 , 在 店 內 假 若 被 店 員 發 現 有 此 行 徑 的 話 , 已 足 以 有 証 據 証 明 當 事 人 是 企 圖 偷 竊 了 , 和 偷 竊 罪 一 樣 嚴 重 。 很 多 人 都 會 聽 說 過 , 超 級 市 場 式 做 買 賣 的 店 舖 , 職 員 如 果 捉 拿 到 偷 竊 的 顧 客 , 可 獲 公 司 方 面 的 獎 勵 , 很 多 店 員 上 庭 作 証 , 都 會 否 認 有 此 安 排 , 但 即 使 沒 有 獎 勵 , 也 不 代 表 店 員 們 沒 有 來 自 公 司 的 壓 力 。 店 員 或 會 加 鹽 加 醋 公 司 在 店 舖 盜 竊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永 遠 是 存 在 的 , 假 如 公 司 有 一 定 的 損 失 紀 錄 , 但 卻 沒 有 捉 拿 到 什 麼 顧 客 偷 竊 的 話 , 負 責 管 轄 該 有 關 店 舖 的 經 理 , 不 受 到 公 司 方 面 的 責 罵 則 幾 稀 矣 。 因 此 , 店 員 們 便 會 著 力 捉 拿 偷 竊 者 , 務 求 使 公 司 方 面 感 到 滿 意 為 止 。 正 因 為 這 緣 故 , 很 多 人 認 為 店 員 們 會 就 一 些 店 舖 盜 案 件 , 在 証 供 上 加 鹽 加 醋 , 務 求 使 當 事 人 獲 罪 , 甚 至 有 人 說 過 , 店 員 們 會 大 膽 至 砌 生 豬 肉 , 實 行 與 缺 乏 操 守 的 探 員 比 個 高 低 。 加 鹽 加 醋 的 方 法 十 分 簡 單 , 其 一 是 假 作 事 實 , 事 主 假 如 在 當 其 時 是 手 拿 著 貨 物 的 話 , 強 說 是 將 之 擺 放 在 褲 頭 間 , 令 人 無 法 相 信 或 以 為 當 事 人 只 是 忘 記 付 賬 而 矣 。 其 次 是 硬 說 當 事 人 在 被 捉 拿 時 , 承 認 有 意 偷 東 西 , 並 且 向 店 員 求 情 給 次 機 會 。 不 要 以 為 被 捉 拿 上 法 庭 , 被 控 告 店 舖 盜 竊 的 人 , 全 都 是 有 罪 居 多 , 也 不 要 以 為 控 方 在 文 件 上的 供 詞 , 通 通 都 是 實 話 , 正 因 為 這 樣 , 案 件 才 要 經 過 法 庭 的 審 訊 , 才 可 以 截 定 事 主 是 否 真 的 無 辜 的 。 本 身 清 白 切 忌 店 員 搜 自 己 的 身 不 要 以 為 人 贓 並 獲 的 店 舖 盜 竊 案 , 便 是 証 據 確 鑿 , 全 無 辯 護 依 據 。 店 舖 盜 竊 也 是 偷 竊 罪 的 一 種 , 控 方 必 須 証 明 疑 犯 是 有 不 誠 實 的 成 份 及 有 意 永 遠 地 將 物 件 據 為 己 有 。 從 以 上 的 基 礎 出 發 , 只 要 當 事 人 有 証 據 推 翻 控 方 這 方 面 的 指 責 , 使 可 以 獲 判 無 罪 。 這 點 談 來 固 然 容 易 , 但 做 法 確 實 艱 難 到 極 。 筆 者 昨 天 已 有 提 及 , 店 員 有 可 能 就 案 件 的 事 實 加 鹽 加 醋 , 例 如 指 稱 物 件 是 在 當 事 人 的 衣 服 袋 內 找 獲 的 , 如 此 指 責 , 如 果 被 法 庭 相 信 的 話 , 不 被 定 罪 便 幾 稀 矣 。 因 此 , 如 果 有 人 在 行 超 級 市 場 的 時 候 , 不 意 識 到 自 己 手 上 拿 著 東 西 , 在 收 銀 處 忘 記 付 賬 而 被 店 員 截 獲 , 必 須 立 刻 聲 稱 物 件 是 拿 在 手 中 , 只 是 忘 記 付 賬 , 如 果 環 境 許 可 的 話 , 應 該 找 其 他 在 場 的 顧 客 幫 忙 , 講 出 實 話 。 當 事 人 切 記 不 要 跟 隨 店 員 的 要 求 入 房 , 甚 至 容 許 店 員 搜 自 己 的 身 , 因 為 店 員 除 了 沒 有 權 這 樣 做 外 , 對 當 事 人 的 處 境 也 十 分 之 不 利 , 寧 願 站 在 收 銀 處 附 近 , 心 平 氣 和 地 和 店 舖 經 理 理 論 和 等 待 警 方 派 員 到 場 。 當 事 人 也 切 忌 幻 想 店 員 會 在 他 承 認偷 竊 之 後 , 將 他 放 走 , 除 非 店 員 親 自 要 求 付 賬 , 並 在 獲 得 收 據 之 後 , 讓 當 事 人 離 去 , 當 事 人 也 切 記 不 要 留 下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給 予 店 員 , 以 免 日 後 帶 來 麻 煩 , 因 為 這 樣 做 的 話 , 難 保 店 舖 會 舊 事 從 提 , 以 至 警 員 突 然 登 門 造 訪 。 不 經 意 下 亦 會 忘 記 付 賬 讀 者 不 要 以 為 只 要 自 己 不 貪 心 , 便 不 會 給 人 控 告 店 舖 盜 竊 罪 , 因 為 這 等 事 件 , 有 時 佒 是 顧 客 和 店 員 間 的 誤 會 而 產 生 。 筆 者 曾 經 親 眼 在 超 級 市 場 看 見 , 一 位 母 親 帶 著 一 個 大 約 是 三 四 歲 的 小 孩 子 逛 超 市 購 買 東 西 , 母 親 膞 上 掛 著 一 手 袋 , 筆 者 行 在 他 們 後 面 , 小 孩 子 在 母 親 不 覺 之 下 , 在 貨 物 架 上 取 了 一 條 糖 , 並 將 它 放 入 母 親 的 手 袋 內 , 筆 者 連 忙 上 前 告 訴 該 位 女 士 , 女 士 面 容 失 色 , 並 用 手 給 小 孩 子 來 個 耳 光 。 小 孩 子 不 懂 事 , 但 極 容 易 連 累 家 長 , 或 擅 自 拿 取 東 西 放 進 自 己 的 口 袋 裡 , 假 如 在 收 銀 處 被 人 發 現 , 家 長 可 能 會 被 誤 會 利 用 小 孩 偷 取 店 內 東 西 。 讀 者 們 應 養 成 習 慣 , 即 使 是 買 很 少 量 的 東 西 , 也 利 用 超 市 所 提 供 的 手 籃 或 手 推 車 , 大 凡 要 買 的 東 西 , 全 數 將 它 們 放 在 手 籃 或 手 推 車 內 , 兼 且 要將 攜 帶 前 去 的 手 袋 和 其 餘 手 抽 物 件 , 放 在 籃 或 車 子 當 中 。 其 次 , 如 果 無 意 買 任 何 東 西 , 不 要 進 入 超 市 , 因 為 由 衝 動 引 致 的 購 買 ( Impulse Buying ) , 很 容 易 在 不 經 意 之 下 忘 記 付 賬 。 最 後 , 一 些 人 可 能 因 生 活 壓 力 造 成 心 理 上 的 不 安 和 焦 累 , 容 易 受 情 緒 影 響 而 變 得 神 智 不 清 , 某 等 人 更 因 此 而 要 吃 葯 , 在 這 情 況 下 便 會 更 加 嚴 重 , 因 為 葯 物 會 影 響 人 的 神 智 , 這 等 人 最 好 不 要 到 超 市 買 東 西 , 應 由 家 人 來 做 才 好 。 控 方 對 店 舖 盜 竊 的 檢 控 政 策 嚴 厲 不 要 以 為 店 舖 盜 竊 罪 是 一 項 輕 微 罪 行 , 以 至 當 事 人 可 以 和 警 方 討 價 還 價 , 然 後 可 以 得 到 無 案 底 式 的 簽 保 守 行 為 。 控 方 對 店 舖 盜 竊 的 檢 控 政 策 十 分 嚴 厲 , 這 是 基 於 近 年 來 這 類 偷 竊 案 件 十 分 之 多 , 希 望 藉 此 可 以 收 到 阻 嚇 的 作 用 。 因 此 , 所 偷 取 的 物 件 即 使 只 是 價 值 十 元 八 塊 , 也 不 意 味 著 當 事 人 會 被 控 方 放 一 馬 。 即 使 這 樣 , 也 不 代 表 當 事 人 沒 法 獲 得 任 何 機 會 , 但 這 只 會 局 限 於 某 些 很 特 殊 的 因 素 所 致 。 最 明 顯 的 是 犯 事 者 年 幼 , 譬 如 是 十 八 歲 以 下 , 再 加 上 從 未 有 過 犯 罪 紀 錄 , 所 偷 的 東 西 只 是 價 值 數 十 元 , 控 方 會 考 慮 到 當 事 人 年 幼 無 知 , 有 這 一 類 的 刑 事 案 底 , 會 影 響 他 的 前 途 , 當 然 , 如 果 當 事 人 再 次 犯 事 , 便 不 會 再 獲 這 等 優 待 。 其 次 是 當 事 人 患 有 精 神 病 , 這 類 精 神 病 並 不 少見 , 當 事 人 因 服 食 葯 物 , 以 致 神 智 不 太 清 醒 , 不 時 感 到 混 噩 和 打 瞌 睡 , 如 此 症 狀 會 令 當 事 人 容 易 忘 記 事 情 , 當 然 , 在 這 等 情 況 下 犯 了 偷 竊 罪 的 人 , 可 以 有 辯 護 的 理 由 , 但 即 使 這 樣 , 也 不 代 表 控 方 注 定 要 輸 , 當 事 人 的 說 法 , 即 使 有 醫 生 出 庭 作 証 , 也 不 代 表 一 定 會 被 法 庭 相 信 , 但 控 方 不 再 加 以 檢 控 , 極 有 可 能 是 基 於 人 道 的 理 由 , 因 為 當 事 人 在 庭 上 受 審 問 , 在 精 神 上 會 有 很 大 的 壓 力 ,如 果 因 此 引 致 病 發 , 後 果 便 會 極 之 嚴 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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