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刑 事 罪 行 持 械 行 劫 罪 的 判 罰

持 械 行 劫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罪 行 , 雖 然 這 樣 , 也 有 不 少 人 甘 願 以 身 試 法 , 圖 謀 劫 得 財 寶 , 頓 時 暴 發 , 所 以 在 香 港 , 在 公 眾 地 方 , 久 不 久 便 有 劫 案 發 生 。 最 常 見 的 持 械 行 劫 案 , 即 罪 犯 手 持 利 器 , 如 牛 肉 刀 或 餐 刀 , 一 經 定 罪 , 其 刑 罰 也 要 判 監 五年 。 而 這 項 判 刑 , 並 不 因 所 劫 掠 的 財 物 多 寡 貴 賤 而 被 左 右 , 罪 犯 當 死 牛 , 如 果 只 是 劫 得 十 元 八 塊 , 那 是 他 倒 霉 之 故 , 並 不 因 此 而 會 獲 得 法 庭 同 情 。

劫 匪 被 擒 施 以 嚴 刑 阻 嚇

持 刀 當 死 牛 最 少 服 刑 四 至 五 年 , 而 持 槍 行 劫 則 大 約 九 年 左 右 。 這 樣 看 來 , 刑 罰 實 在 相 差 甚 遠 , 但 對 於 以 身 試 法 的 人 來 說 , 持 槍 打 劫 金 鋪 或 戒 款 車 , 動 不 動 數 以 百 萬 計 , 較 之 於 當 死 牛 , 實 在 有 天 淵 之 別 。 筆 者 曾 經 接 觸 過 一 個 有 多 次 行 劫 罪 的 人 , 他 從 來 不 幹 當 死 牛 這 等 小 兒 科 的 事 , 幹 就 幹 大 茶 飯 的 了 。 這 等 說 法 筆 者 以 為 只 是 英 雄 感 作 遂 , 而 用 之 於 為 非 作 歹 的 事 情 上 , 累 己 累 人 , 全 無 益 處 。

筆 者 認 為 , 持 刀 當 死 牛 的 刑 罰 還 可 以 較 為 重 判 一 些 , 可 以 高 至 七 年 , 此 因 這 等 罪 行 , 只 須 做 數 十 單 便 完 結 , 且 多 在 晚 間 發 生 , 能 夠 拉 到 疑 犯 繼而 定 罪 者 , 實 在 不 會 太 多 , 因 此 , 不 好 彩 數 的 劫 匪 被 擒 獲 , 便 要 嚴 刑 對 待 , 以 收 阻 嚇 之 效 。

至 於 持 槍 行 劫 , 其 判 刑 應 由 十 五 至 二 十 年 , 由 於 香 港 鬧 市 多 , 歹 徒 多 利 用 這 弱 點 , 在 人 來 人 往 之 處 打 劫 金 鋪 和 銀 行 , 對 無 辜 的 路 人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極 大 的 威 脅 和 傷 害 , 受 傷 和 死 亡 好 像 是 突 如 其 來 的 事 , 十 五 至 二 十 年 的 監 禁 刑 罰 看 來 也 極 之 合 理 。

香 港 的 劫 案 多 , 令 人 無 法 忍 受 , 平 日 行 過 鬧 市 , 踫 巧 有 持 槍 行 劫 件 發 生 , 誰 人 運 滯 便 可 能 成 為 被 脅 持 的 人 質 或 流 彈 射 中 的 目 標 。 一 直 以 來 , 法 庭 在 判 罰 的 時 候 , 對 此 等 案 件 的 判 刑 都 十 分 之 重 , 通 常 是 九 至 十 二 年 左 右 , 這 個 刑 罰 的 多 少 , 視 乎 當 時 案 發 的 情 況 而 定 , 這 包 括 有 否 傷 害 他 人 , 同 黨 參 與 的 數 目 和 時 間 。

污 點 証 人 獲 輕 判

行 劫 罪 的 最 高 刑 罰 是 終 身 監 禁 , 由 於 持 槍 行 劫 的 判 罰 會 超 過 地 方 法 院 的 可 判 刑 年 數 ( 七 年 ) , 持 槍 行 劫 罪 無 不 在 高 等 法 院 , 由 法 官 連 同 陪 審 團 審 訊 , 由 於 不 少 案 件 中 , 持 槍 行 劫 者 是 當 場 就 擒 的 , 人 贓 和 武 器 並 獲 , 根 本 無 計 可 思 , 疑 犯 上 庭 時 乾 乾 脆 脆 地 認 了 罪 , 例 必 獲 得 較 輕 的 刑 罰 。 當 然 , 如 果 有 機 會 被 律 政 署 邀 請 變 為 污 點 証 人 , 出 庭 指 証 同 案 中 犯 事 的 同 黨 , 置 他 們 於 死 地 , 則 刑 罰 又 可 以 減 少 更 多 。 但 是 , 同 黨 在 法 庭 審 訊 中 提 出 指 証 其 他 同 黨 罪 行 的 証 供 , 在 証 樣 法 上 是 存 有 保 留 的 , 法 官 在 結 案 的 時 候 , 必 須 用 清 晰 字 句 , 引 導 陪 審 團 , 向 他 們 說 明 這 一 點 , 這 稱 之 為 同 黨 警 示 ( Accomplice Warning ) , 這 項 警 示 當 然 是 針 對 污 點 証 人 出 庭 作 供 的 利 益 所 在 , 假 如 法 官 沒 有 這 樣 做 的 話 , 會 在 日 後 成 為 一 個 上 訴 的 理 由 。

曾 經 在 一 件 案 中 , 法 官 在 判 刑 的 時 候 , 判 處 污 點 証 人 的 刑 罰 十 分 輕 , 聲 稱 法 庭 在 判 刑 政 策 上 , 應 該 鼓 勵 罪 犯 出 賣 同 黨 , 這 樣 做 可 以 讓 証 據 虛 弱 的 案 件 變 強 , 而 這 樣 做 , 也 可 以 阻 嚇 歹 徒 們 集 結 在 一 起 犯 事 , 因 為 東 窗 事 發 之 日 , 其 中 有 人 可 能 會 變 成 「 鬼 頭 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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