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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 殺 犯 要 負 同 黨 的 行 為
香 港 法 律 的 其 中 一 個 很 大 的 原 則 , 就 是 任 何 被 控 告 犯 了 刑 事 罪 的 疑 犯 , 在 未 經 法 庭 作 出 任 何 判 決 之 前 , 都 是 假 定 無 罪 的 , 如 果 有 人 因 此 誤 稱 疑 犯 是 犯 了 罪 的 話 , 極 有 可 能 會 被 人 控 訴 他 誹 謗 。 除 了 這 點 以 外 , 疑 犯 曾 否 犯 了 有 關 的 控 罪 , 控 方 有 責 任 首 先 提 出 , 並 且 証 據 要 充 份 到 沒 有 合 理 疑 點 , 所 謂 合 理 疑 點 , 法 律 上 並 沒 有 清 楚 的 定 義 , 只 要 法 庭 或 陪 審 團 認 為 合 理 便 算 是 合 理 。 即 使 控 方 的 責 任 相 當 重 , 亦 不 代 表 刑 事 法 對 疑 犯 相 當 有 利 。 記 得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的 時 候 , 香 港 的 高 等 法 院 出 現 了 一 單 謀 殺 案 , 被 告 人 被 警 方 指 控 他 在 一 間 波 樓 中 殺 死 一 名 年 紀 與 他 相 若 的 男 子 。 命 案 發 生 前 不 久 , 被 告 人 聯 同 三 五 死 黨 聚 集 在 波 樓 內 , 踫 上 了 另 一 班 人 馬 , 死 者 便 是 其 中 一 人 。 兩 幫 人 馬 因 為 某 些 事 情 起 了 爭 執 , 在 混 亂 之 間 , 死 者 意 圖 逃 走 離 開 現 場 , 卻 被 另 一 幫 人 馬 以 武 力 將 他 拉 回 波 樓 內 , 被 告 人 除 了 這 樣 做 之 外 , 還 用 桌 球 棍 的 尾 部 棒 打 死 者 的 背 脊 , 其 他 同 一 陣 營 的 人 馬 也 向 他 拳 打 腳 踼 , 死 者 其 後 因 內 臟 出 血 過 多 和 腦 部 爆 裂 死 去 。 當 案 件 移 交 至 高 等 法 院 由 陪 審 團 審 訊 , 被 告 人 當 然 不 認 罪 , 後 來 經 審 訊 多 時 卒 告 結 束 , 辯 護 的 大 律 師 向 法 庭 指 出 , 控 方 並 沒 有 証 據 指 証 被 告 人 當 時 的 襲 擊 行 動 引 致 死 者 之 死 , 也 沒 有 証 據 支 持 被 告 是 和 跟 其 他 人 聯 手 打 死 死 者 的 , 他 指 出 這 些 都 可 以 萛 得 上 是 合 理 的 疑 點 , 以 至 証 據 不 能 充 份 地 顯 示 被 告 人 是 犯 了 謀 殺 罪 的 。 可 惜 大 律 師 這 方 面 的 論 據 不 被 陪 審 團 所 接 受 , 被 告 被 判 謀 殺 罪 罪 名 成 立 , 依 法 判 處 死 刑 。 被 告 人 對 此 表 示 有 所 不 服 , 而 上 訴 庭 亦 願 意 排 期 聆 聽 他 的 上 訴 。 控 方 被 認 為 有 謀 殺 意 圖 在 謀 殺 罪 上 , 控 方 必 須 証 明 疑 犯 在 殺 死 死 者 時 , 是 存 有 意 圖 致 他 於 死 地 或 導 致 他 重 傷 的 。 但 即 使 沒 有 意 圖 成 份 , 疑 犯 在 行 兇 之 , 前 旁 人 如 果 認 為 他 早 應 「 預 見 」 死 者 有 可 能 會 傷 重 或 死 亡 , 疑 犯 亦 有 可 能 被 判 謀 殺 罪 名 成 立 。 就 在 一 九 八 五 年 , 英 國 有 一 名 男 子 , 他 和 他 的 繼 父 因 某 些 事 起 了 爭 執 , 兩 人 竟 然 為 爭 一 啖 氣 , 同 意 以 比 鎗 方 式 決 勝 負 , 結 果 繼 父 中 鎗 當 場 死 去 , 而 他 在 法 庭 辯 稱 自 己 並 無 意 圖 殺 死 繼 父 , 但 法 庭 則 認 為 這 樣 危 險 的 舉 動 , 他 早 就 應 當 預 見 會 殺 死 繼 父 的 , 因 此 他 便 存 有 謀 殺 的 意 圖 。 在 波 樓 裡 兩 幫 人 馬 決 鬥 , 由 於 各 幫 都 有 在 法 律 上 所 稱 的 「 共 同 計 劃 」 , 某 人 在 某 幫 中 的 一 舉 一 動 , 其 餘 的 同 一 幫 人 也 要 負 上 責 任 。 因 此 , 如 果 某 幫 人 馬 在 行 動 之 前 早 已 預 見 會 令 另 一 幫 人 馬 中 人 的 身 體 受 到 嚴 重 傷 害 或 死 亡 的 話 , 整 幫 人 馬 也 會 犯 了 謀 殺 罪 。 在 波 樓 殺 人 這 宗 上 訴 案 件 之 中 , 上 訴 庭 的 法 官 認 為 , 控 方 雖 然 沒 有 直 接 而 明 顯 的 証 據 顯 示 被 告 人 在 行 動 之 前 早 與 其 他 同 幫 人 馬 有 過 明 顯 的 協 議 , 要 致 令 一 幫 人 馬 的 兄 弟 於 死 地 或 重 傷 , 但 這 並 不 代 表 他 們 是 沒 有 這 樣 意 圖 的 , 因 為 法 庭 可 以 從 各 樣 的 環 境 顯 示 , 認 為 他 們 是 有 這 種 意 圖 和 共 同 的 計 劃 的 。 由 此 推 論 , 上 述 的 疑 犯 即 使 只 是 用 桌 球 棍 打 了 死 者 幾 下 , 而 親 手 殺 死 死 者 的 人 卻 拘 捕 不 到 , 疑 犯 也 因 為 同 屬 一 個 幫 派 而 對 死 者 的 死 亡 要 負 上 謀 殺 罪 的 責 任 。 據 悉 , 在 上 訴 一 役 失 敗 之 後 , 被 告 人 感 到 極 之 後 悔 , 只 因 一 時 了 呈 英 雄 的 緣 故 , 背 負 了 殺 人 之 罪 , 可 惜 現 在 已 經 後 悔 莫 及 , 注 定 終 身 要 親 嘗 坐 牢 之 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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