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刑 事 罪 行 暴 動 年 間 的 李 安 謀 殺 案

讀 者 們 可 會 記 得 往 年 一 宗 蓄 意 嚴 重 傷 人 案 嗎 ? 案 中 的 八 名 被 告 人 通 通 是 皇 家 香 港 警 察 隊 的 警 員 , 首 被 告 是 一 名 年 青 的 幫 辦 , 案 中 還 被 控 告 意 圖 防 礙 司 法 公 正 罪 。 結 果 , 陪 審 團 將 他 們 全 部 釋 放 了 , 而 警 務 處 仍 舊 繼 續 僱 用 他 們 。

圈 中 有 項 傳 聞 , 以 上 的 警 員 雖 然 准 許 留 任 警 隊 , 前 途 必 然 會 受 到 極 大 的 影 響 , 但 是 , 後 果 即 使 如 此 , 他 們 還 可 稱 得 上 是 不 幸 中 之 大 幸 , 因 為 任 何 一 條 控 罪 罪 名 成 立 , 判 監 五 至 六 年 絕 不 為 奇 。

另 一 方 面 , 就 陪 審 團 的 裁 決 , 圈 中 人 士 亦 意 見 紛 云 , 一 些 人 認 為 主 審 的 大 法 官 班 乃 時 是 眾 所 周 知 的 鐵 面 無 私 的 大 人 , 在 引 導 陪 審 團 的 時 候 , 絕 無 偏 幫 案 中 的 被 告 人 , 公 正 嚴 明 。 只 是 極 有 可 能 是 由 於 那 班 陪 審 員 們 對 案 中 出 庭 指 証 的 兩 名 主 要 証 人 亳 無 好 感 , 其 一 在 作 証 時 粗 口 爛 舌 , 無 法 自 制 ; 另 一 則 案 底 累 累 , 年 少 氣 盛 的 日 子 裡 染 上 毒 癖 , 以 販 賣 白 粉 圖 利 過 活 , 他 既 是 案 中 的 傷 者 , 常 人 只 會 認 為 他 是 該 打 有 餘 , 甚 至 嫌 打 得 少 呢 。

我 將 要 向 讀 者 們 講 述 一 單 發 生 在 暴 動 年 間 的 轟 動 非 常 的 謀 殺 案 , 被 告 人 分 別 是 一 名 警 官 和 兩 名 警 員 , 死 者 李 安 陪 同 朋 友 到 警 署 協 助 調 查 一 單 案 件 , 被 警 員 在 警 署 中 發 現 身 藏 一 張 煽 動 性 標 語 字 條 , 在 羈 留 期 間 受 重 傷 , 送 院 後 不 治 。

以 上 兩 宗 案 件 有 一 共 通 點 , 傷 者 和 死 者 分 別 是 販 毒 者 和 暴 亂 份 子 , 而 對 他 們 , 執 法 者 可 否 任 用私 刑 呢 ? 那 些 越 南 船 民 蜂 湧 而 至 , 使 我 們 有 窒 息 之 危 , 假 使 懲 教 署 職 員 又 這 樣 做 , 拳 打 腳 踢 , 以 武 力 阻 嚇 他 們 搞 事 和 發 怨 言 , 我 們 又 應 否 容 許 呢 ?

以 暴 易 暴 警 員 被 判 刑

李 安 謀 殺 案 發 生 在 一 九 六 七 年 , 被 告 人 是 一 名 警 官 和 兩 名 警 員 , 他 們 都 是 華 籍 警 員 。 案 中 的 死者 名 叫 李 安 , 是 邵 氏 影 片 公 司 的 一 名 職 員 , 三 名 警 員 就 是 被 指 在 李 安 被 扣 留 的 期 間 , 歐 打 他 以 至於 死 。 經 過 一 番 審 訊 後 , 陪 審 員 以 五 對 二 之 比 裁 定 謀 殺 罪 不 成 立 , 但 卻 同 時 認 為 誤 殺 罪 名 成 立 , 警 長 入 獄 八 年 , 兩 名 警 員 則 六 年 。 後 來 , 他 們 均 紛 紛 向 合 議 庭 進 行 上 訴 , 結 果 原 判 被 推 判 , 三 人 均 同 時 被 判 無 罪 釋 放 , 後 來 三 名 警 員 亦 獲 得 復 職 。

這 宗 謀 殺 案 之 所 以 會 轟 動 一 時 , 正 是 由 於 當 時 香 港 正 是 在 暴 動 年 間 。 據 稱 死 者 李 安 在 警 署 裡 被 發 現 藏 有 煽 動 性 字 句 的 字 條 , 而 當 時 的 港 府 上 上 下 下 均 對 港 共 所 帶 來 的 騷 亂 感 到 極 之 不 滿 , 而 華 人 警 察 正 是 一 些 站 在 最 前 線 的 人 , 抵 抗 和 阻 遏 那 些 發 動 暴 亂 的 人 士 。 正 是 因 為 當 時 動 亂 非 常 , 令 某 些 認 為 採 取 以 暴 易 暴 的 方 式 鎮 壓 暴 徒 , 也 未 為 過 態 , 甚 至 有 人 認 為 上 述 三 名 警 員 在 這 非 常 時 期 遭 受 檢 控 , 其 中 所 帶 來 對 現 役 警 員 士 氣 的 打 擊 , 更 是 一 件 極 之 不 幸 的 事 。

不 錯 , 在 我 們 常 人 來 看 , 面 對 一 些 蠻 不 講 理 的 惡 人 , 有 時 會 認 為 以 暴 力 對 付 是 正 確 的 , 不 過 當年 負 責 審 訊 李 安 命 案 的 主 審 法 官 卻 指 出 : 「 這 種 想 法 , 都 是 不 正 確 而 且 不 負 責 任 的 想 法 , 是 不 值 得 考 慮 的 。 因 為 在 英 國 的 法 治 體 系 裡 , 任 何 人 即 使 是 被 控 , 他 仍 舊 是 無 罪 的 , 直 至 法 庭 認 為 他 是 有 罪 為 止 。 既 然 是 無 辜 , 任 何 人 都 無 權 將 他 毒 打 , 這 樣 做 除 了 是 違 反 公 眾 利 益 外 , 還 使 警 隊 的 聲 譽 受 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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