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刑 事 罪 行 阻 嚇 非 法 入 境 者

一 直 以 來 , 香 港 的 法 庭 對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所 犯 的 罪 行 , 判 罰 相 當 重 。 非 法 入 境 的 英 文 是 ( Illegal Immigrant ) , 法 庭 中 有 關 人 事 , 包 括 庭 警 、 律 師 和 書 記 員 , 都 簡 稱 他 們 是 II 。 在 法 庭 內 ,他 們 在 眾 人 眼 中 是 特 種 動 物 , 因 為 他 們 定 必 沒 有 家 人 在 庭 旁 聽 , 又 因 為 是 非 法 入 境 者 , 警 方 和 法 庭 根 本 不 用 考 慮 給 他 們 擔 保 外 出 候 審 , 有 時 , 他 們 來 自 潮 州 , 連 廣 州 話 也 不 懂 , 幸 運 的 話 , 其 中 一 些 可 以 獲 得 律 師 公 會 當 值 律 師 提 供 免 費 的 律 師 代 表 服 務 。

法 庭 就 非 法 人 士 判 罰 重 , 例 如 觸 犯 「 藏 有 他 人 身 份 証 」 和 「 使 用 他 人 身 份 証 」 等 控 罪 , 即 使 被 告 人 坦 白 認 罪 , 也 要 坐 牢 一 年 以 上 。 雖 然 , 被 捉 拿 了 的 在 港 非 法 入 境 者 , 警 方 都 可 以 控 告 他 非 法 逗 留 在 港 , 這 條 法 例 老 早 已 經 存 在 , 但 只 是 在 最 近 這 幾 年 才 執 行 , 警 方 一 執 行 , 誰 也 無 法 招 架 ,因 為 根 本 就 不 可 能 有 什 麼 理 由 可 以 辯 護 , 倒 不 如 乖 乖 地 認 罪 求 情 。

在 刑 法 學 上 , 判 罰 犯 人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是 為 起 阻 嚇 作 用 ( Deterent ) , 所 謂 殺 雞 警 猴 , 將 非 法 入 境 者 一 一 判 監 , 旨 在 阻 嚇 其 他 人 試 圖 非 法 偷 渡 來 港 , 但 中 國 內 地 地 大 人 多 , 資 訊 傳 遞 緩 慢 , 也 不 可 靠 , 謠 言 和 真 相 根 本 難 以 區 別 。 筆 者 因 此 可 以 斷 言 , 能 起 阻 嚇 作 用 , 根 本 令 人 成 疑 , 再 加 上 內 地 人 逃 港 , 行 動 已 有 冒 死 出 走 的 成 份 , 要 坐 一 兩 年 的 監 , 又 怎 會 算 得 上 是 苦 事 。 非 法 入 境 者 並 不 是 一 個 透 過 執 法 和 司 法 判 罰 可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 以 現 行 方 式 對 待 他 們 , 無 疑 是 擾 亂 公 眾 視 聽 , 又 或 迷 信 刑 罰 可 帶 來 的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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