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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討 信 用 咭 欠 款
信 用 咭 無 抵 押 的 信 貸 服 務 信 用 咭 在 香 港 現 時 變 得 十 分 普 遍 , 發 咭 的 人 一 般 都 是 銀 行 , 因 為 信 用 咭 的 市 場 競 爭 十 分 激 烈 , 銀 行 在 發 咭 時 , 對 持 咭 人 的 信 貸 程 度 , 較 從 前 鬆 懈 得 多 。 在 法 律 上 , 信 用 咭 的 發 行 是 銀 行 和 持 咭 人 的 一 項 信 貸 合 約 , 銀 行 在 獲 得 持 咭 人 定 期 付 賬 的 承 諾 下 , 向 持 咭 人 提 供 信 貸 , 讓 持 咭 人 在 購 物 的 時 候 , 不 需 要 立 時 支 付 現 金 , 而 銷 售 商 號 則 以 得 到 銀 行 擔 保 兌 現 的 情 況 下 , 向 持 咭 人 提 供 信 貸 購 物 , 這 種 信 貸 關 係 在 普 通 人 之 間 並 不 容 易 建 立 , 而 信 用 咭 之 所 以 能 夠 如 此 風 行 , 就 是 有 財 雄 勢 大 的 銀 行 作 為 支 柱 , 而 銀 行 在 發 咭 的 時 候 , 是 純 屬 商 業 上 的 決 定 ,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賺 錢 , 當 然 , 在 盈 利 的 背 後 或 同 時 , 銀 行 也 要 承 受 商 業 上 的 風 險 , 信 用 咭 的 發 出 , 是 銀 行 向 持 咭 人 提 供 的 一 樣 無 抵 押 的 信 貸 服 務 , 絕 大 多 數 的 信 用 咭 都 有 所 謂 信 貸 限 額 (Credit Limit) , 這 個 額 會 因 人 而 異 , 視 乎 持 咭 人 在 銀 行 眼 中 的 信 貸 條 件 而 定 , 持 咭 人 在 銷 售 商 號 購 物 , 不 得 超 過 這 個 信 貸 限 額 , 否 則 使 是 有 違 信 貸 合 約 , 銀 行 可 以 行 使 合 約 中 所 提 供 的 權 利 , 這 包 括 向 持 咭 人 收 回 有 關 的 信 用 咭 , 並 要 求 立 即 攤 還 所 久 下 的 所 有 款 項 , 當 然 , 銀 行 事 業 是 商 業 經 營 , 非 必 要 也 不 會 作 出 如 此 極 端 的 舉 動 , 很 多 時 候 只 是 向 持 咭 人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 要 求 付 款 收 覆 超 出 信 貸 限 額 的 金 額 , 並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該 咭 。 銀 行 委 託 追 數 公 司 追 討 信 用 咭 欠 款 銀 行 向 僱 員 提 供 信 用 咭 信 貸 的 服 務 , 對 持 咭 人 所 欠 下 的 款 項 , 定 然 盡 力 追 討 , 因 為 所 欠 下 的 咭 數 , 便 是 由 銀 行 間 接 借 出 的 款 項 , 若 果 收 不 回 的 話 , 便 是 血 本 無 歸 。 持 咭 人 由 於 使 用 該 咭 而 欠 下 銀 行 的 款 項 , 銀 行 只 可 以 普 通 錢 債 案 一 般 , 向 持 咭 人 追 討 。 追 討 信 用 咭 的 債 項 , 銀 行 很 多 時 會 經 律 師 行 委 託 律 師 或 追 數 公 司 來 代 辦 , 當 然 , 這 只 限 於 大 額 的 欠 債 , 可 能 是 數 以 萬 元 計 , 因 為 , 很 多 時 候 , 持 咭 人 所 拖 欠 的 , 只 不 過 是 數 千 元 而 矣 , 如 果 找 律 師 代 辦 , 便 會 變 得 十 分 不 合 化 算 , 律 師 費 多 過 要 追 討 的 債 項 , 所 謂 妹 仔 大 過 主 人 婆 , 極 之 不 智 。 倘 若 是 找 追 數 公 司 辦 理 , 工 作 便 較 為 方 便 , 因 為 銀 行 與 追 數 公 司 之 間 的 協 定 , 是 以 討 得 的 債 項 的 比 率 收 取 服 務 費 , 追 數 公 司 打 開 門 做 生 意 , 自 然 會 以 討 得 債 項 為 己 任 , 追 得 愈 多 , 便 會 收 入 愈 多 , 收 數 公 司 的 積 極 性 , 絕 對 不 會 成 疑 。 筆 者 也 曾 接 觸 過 這 等 收 數 公 司 的 人 , 印 象 是 良 莠 不 齊 , 一 些 則 靠 人 多 勢 眾 , 對 欠 債 人 作 多 方 面 的 騷 擾 , 不 出 一 些 招 數 , 像 出 入 欠 債 人 的 辦 事 工 作 地 點 , 又 或 半 夜 三 更 打 電 話 給 欠 債 人 , 務 求 使 欠 債 人 就 範 。 當 然 , 並 不 是 所 有 收 數 公 司 都 是 採 用 卑 污 的 手 法 的 , 一 些 正 路 的 收 數 公 司 , 會 以 正 常 手 法 追 討 , 例 如 是 打 電 話 給 欠 債 人 , 向 欠 債 人 提 出 民 事 控 訴 , 甚 至 與 其 討 價 還 價 , 務 求 討 得 債 項 之 餘 , 還 可 以 令 米 飯 班 主 ( 銀 行 ) 感 到 滿 意 。 數 千 以 下 交 由 屬 下 的 職 員 來 追 討 數 千 元 的 追 索 , 銀 行 會 交 由 屬 下 的 職 員 來 追 討 , 這 包 括 以 電 話 趨 促 , 又 或 發 出 警 告 信 , 再 而 對 簿 公 堂 , 因 為 數 額 不 超 萬 五 元 , 因 此 這 會 是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的 案 件 。 因 為 這 類 案 件 根 本 就 無 得 打 , 銀 行 往 往 輕 易 得 直 , 但 得 直 又 如 何 , 假 如 持 咭 人 真 的 無 錢 , 銀 行 也 不 會 因 他 欠 下 數 千 元 而 迫 使 他 坐 錢 債 監 , 或 向 法 院 申 請 破 產 令 , 這 會 這 樣 做 會 令 銀 行 有 更 大 損 失 , 將 案 件 訴 諸 法 庭 , 無 非 是 向 上 頭 交 差 。 而 且 , 正 因 為 信 用 咭 的 使 費 是 屬 無 抵 押 式 的 信 貸 , 銀 行 沒 有 像 樓 宇 按 揭 般 , 可 以 向 法 院 申 請 售 樓 令 , 將 樓 宇 賣 給 第 三 者 , 將 所 得 的 收 入 用 來 攤 還 欠 下 所 有 款 項 和 費 用 , 銀 行 為 了 減 輕 損 失 , 也 會 願 意 和 持 咭 人 妥 協 ,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 攤 還 所 欠 下 的 所 有 咭 數 , 當 中 可 能 會 省 卻 利 息 , 甚 或 所 謂 收 得 多 少 便 多 少 。 銀 行 會 將 債 項 渡 讓 銀 行 要 追 討 信 用 咭 所 欠 下 的 款 項 , 最 乾 脆 的 方 法 是 將 該 債 項 售 賣 給 另 一 人 , 這 個 方 法 在 商 業 上 和 法 律 上 , 是 完 全 行 得 通 的 。 在 法 律 上 , 一 份 債 項 (Debt) 對 於 債 權 人 來 說 , 是 等 同 某 種 無 形 的 權 利 , 這 權 利 的 化 身 是 債 項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 並 其 餘 有 關 的 權 利 。 因 此 , 每 份 債 項 都 有 本 身 的 價 值 , 但 價 值 多 寡 是 由 市 場 的 需 求 來 決 定 , 兩 筆 同 一 金 額 的 債 項 , 因 為 債 務 人 的 身 份 和 還 款 能 力 有 異 , 因 此 價 值 也 會 有 所 差 異 , 道 理 十 分 簡 單 , 愈 是 容 易 討 得 的 債 項 便 是 愈 值 錢 。 銀 行 為 了 免 去 因 追 討 咭 數 所 導 致 的 行 政 負 擔 , 甚 至 為 了 減 輕 損 失 , 很 多 時 候 會 將 債 項 售 賣 給 另 一 人 來 充 當 新 的 債 權 人 , 如 果 要 辦 妥 所 有 手 續 , 便 是 要 以 書 面 方 式 , 將 債 項 渡 讓 (Assign) 結 予 新 債 權 人 , 並 且 向 債 務 人 發 出 通 知 , 知 會 這 個 渡 讓 的 事 實 , 在 完 成 所 有 手 續 之 後 , 銀 行 的 權 利 便 會 轉 移 到 新 債 權 人 身 上 。 銀 行 願 意 將 債 項 渡 讓 , 是 因 嘗 試 了 一 點 追 討 功 夫 , 但 還 是 沒 有 收 效 , 讓 另 一 人 來 追 討 , 最 為 乾 脆 利 落 , 當 然 , 在 渡 讓 債 項 的 買 賣 之 中 , 銀 行 肯 定 是 有 損 失 的 了 , 因 為 一 萬 元 的 債 項 , 一 定 不 會 以 一 萬 元 賣 出 , 其 價 值 可 能 只 是 六 千 或 七 千 元 。 但 新 債 權 人 買 入 了 一 萬 元 的 債 項 , 可 向 債 務 人 追 討 所 有 欠 款 , 討 得 款 項 假 如 是 超 過 了買 賣 價 的 話 , 便 算 是 他 在 這 單 交 易 中 的 盈 利 了 。 信 用 咭 信 貸 資 料 的 真 確 性 在 申 請 信 用 咭 的 時 候 , 申 請 人 要 填 報 關 於 個 人 的 信 貸 資 料 , 最 明 顯 的 是 個 人 的 入 息 額 、 稅 單 和 有 否 擁 有 物 業 , 這 些 資 料 是 提 供 給 予 銀 行 , 而 銀 行 亦 是 基 於 此 等 資 料 , 而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信 用 咭 。 在 刑 事 責 任 上 , 假 如 申 請 人 虛 報 資 料 , 以 致 銀 行 因 相 信 其 真 確 性 而 發 出 信 用 咭 的 話 。 這 便 是 行 騙 了 , 可 以 被 控 告 以 棍 騙 方 式 獲 取 金 錢 上 的 利 益 。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可 能 會 涉 及 偽 造 文 件 的 , 例 如 是 假 的 稅 單 或 薪 俸 記 錄 , 那 麼 申 請 人 也 會 被 控 告 偽 告 假 文 件 罪 (Forgery) 。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 很 多 時 候 會 數 以 萬 計 , 但 因 為 只 是 牽 涉 銀 行 在 金 錢 上 的 損 失 , 法 院 的 判 罰 也 不 會 太 過 嚴 重 , 即 使 是 監 禁 , 也 不 過 是 數 個 月 左 右 , 當 然 , 對 於 一 些 積 犯 來 說 , 就 會 被 判 監 禁 無 疑 。 雖 然 , 絕 大 多 數 的 信 用 咭 都 會 有 一 個 信 貸 限 額 , 但 用 過 了 信 貸 限 額 不 一 定 是 犯 了 刑 事 上 的 行 騙 罪 , 因 為 持 咭 人 在 使 用 該 咭 的 時 候 , 極 有 可 能 是 不 知 道 自 己 已 經 超 了 額 , 既 然 沒 有 不 誠 實 的 成 份 , 行 騙 的 控 罪 成 份 便 不 能 被 確 立 , 銀 行 只 可 以 行 使 信 貸 合 約 所 給 予 的 權 利 , 向 持 咭 人 要 求 還 款 。 以 行 騙 手 法 獲 取 信 用 咭 的 信 貸 , 即 使 金 錢 數 額 涉 及 數 萬 元 或 十 多 萬 元 , 初 犯 者 或 沒 有 案 底 的 人 被 判 有 罪 , 法 院 大 多 數 會 以 緩 刑 處 罪 , 當 然 , 法 院 同 時 可 以 強 令 被 告 人 向 銀 行 還 款 , 有 這 樣 的 命 令 發 出 , 銀 行 也 不 用 在 民 事 上 提 出 起 訴 , 以 免 花 費 訴 訟 費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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