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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 責 任 的 合 夥 人
香 港 有 一 條 名 為 有 限 股 份 條 例 ( Limited Partnership Ordinance ) , 其 實 , 經 營 的 生 意 並 沒 有 有限 股 份 公 司 , 因 為 所 有 的 股 份 制 , 股 東 的 責 任 是 個 人 和 無 限 的 , 有 限 責 任 只 是 個 別 合 股 人 的 有 限 , 以 股 份 制 組 成 的 經 營 組 合 , 其 餘 的 合 股 人 , 稱 之 為 普 通 合 股 人 ( General Partner ) , 其 責 任 是 無 限 的 。 雖 然 , 有 限 制 合 股 生 意 , 是 有 它 獨 特 的 優 點 , 概 括 而 言 , 它 是 柔 合 了 有 限 公 司 制 和 無 限 股 份 制 的 優 點 的 產 物 。 基 本 上 , 有 限 股 份 制 仍 是 屬 於 一 項 股 份 經 營 , 因 此 , 它 不 受 公 司 法 的 任 何 管 制 , 因 此 在 經 營 上 , 不 用 像 有 限 公 司 般 , 要 依 法 和 定時 向 公 司 註 冊 署 提 交 一 些 文 件 , 如 董 事 、 股 東 或 秘 書 更 換 紀 錄 和 須 合 格 核 數 師 核 數 , 正 因 為 如 此 , 有 限 公 司 便 得 聘 用 公 司 秘 書 和 核 數 師 , 替 其 處 理 這 等 法 定 程 序 , 每 年 也 因 此 須 花 多 數 千 塊 元 的 的 開 支 。 但 有 限 股 份 制 卻 存 有 有 限 公 司 制 的 相 同 優 點 , 即 有 限 股 東 ( Limited Partner ) 的 責 任 像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東 一 般 , 他 的 責 任 有 限 的 , 有 限 股 東 的 責 任 , 只 限 制 於 自 己 所 指 定 的 限 額 , 多 少 不 拘 , 這 樣 做 , 可 以 讓 一 些 只 想 出 資 經 營 而 又 不 想 參 與 生 意 管 理 的 人 有 明 顯 的 方 便 , 使 他 們 不 用 負上 個 人 責 任 , 這 可 算 合 情 合 理 , 因 為 沒 有 參 與 管 理 , 其 餘 合 夥 人 經 營 不 善 , 自 己 無 法 控 制 , 有 錯 失 卻 要承 擔 責 任 , 著 實 不 大 公 平 。 有 限 合 夥 人 定 必 不 可 以 參 與 合 股 生 意 的 管 理 , 他 的 唯 一 角 色 , 便 是 提 供 資 本 和 攤 分 盈 利 , 如 果 他 登 記 做 有 限 股 份 人 , 卻 又 參 與 管 理 的 話 , 他 的 有 限 身 份 也 隨 之 失 卻 , 責 任 也 就 變 成 無 限 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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