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商 業 頂 讓 生 意 和 收 購 公 司

不 要 將 生 意 轉 讓 ( 俗 稱 頂 手 ) , 和 收 購 公 司 混 淆 了 , 前 者 是 一 項 經 營 的 買 賣 , 主 要 包 括 是 商 號的 聲 譽 、 顧 客 和 生 財 器 具 。 收 購 公 司 是 指 將 某 間 有 限 公 司 的 簽 發 了 的 所 有 股 票 , 全 數 購 入 。

在 生 意 轉 讓 的 情 況 下 , 假 如 轉 讓 的 交 易 有 將 之 刊 登 在 憲 報 上 , 新 頂 手 人 不 用 負 上 舊 有 的 債 項 ,除 非 債 權 人 是 在 刊 登 聲 明 的 一 個 月 內 向 新 頂 手 人 提 出 。 至 於 收 購 公 司 方 面 就 有 所 不 同 , 買 賣 雙 方 即 使 做 過 任 何 功 夫 , 債 權 人 依 然 可 以 向 該 被 收 購 了 的 公 司 追 討 欠 債 , 新 的 股 東 絕 對 不 可 以 聲 稱 已 轉 了 手 , 而 對 舊 有 債 項 不 負 上 任 何 責 任 。

由 此 可 見 , 生 意 轉 讓 跟 公 司 收 購 乾 淨 快 捷 很 多 , 理 由 是 被 收 購 的 公 司 在 法 律 上 是 一 個 獨 立 的法 人 組 織 , 有 它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 不 因 股 東 和 董 事 的 轉 變 而 有 所 變 更 。 因 此 , 大 凡 收 購 公 司 的 人 , 必 須 對 公 司 的 負 債 情 況 了 解 清 楚 , 債 項 愈 大 的 公 司 , 其 價 值 當 然 便 愈 平 宜 。 而 在 收 購 交 易 完 成 前 , 買 方 必 然 看 清 楚 公 司 的 收 支 和 盈 利 虧 損 賬 目 , 了 解 公 司 的 財 政 底 細 , 否 則 在 購 入 後 還 要 應 付 一 大 堆 的 債 項 , 卻 又 不 明 白 收 購 的 利 害 , 結 果 只 會 惹 來 不 必 要 的 麻 煩 , 即 使 舊 的 股 東 曾 經 承 諾 會 負 上 責 任 , 但 到 時 已 經 可 能 是 不 知 跑 了 那 裡 去 , 當 然 , 賬 目 是 人 做 的 , 也 有 虛 假 不 確 的 可 能 性 , 但 這 是 刑 事 和 欺 騙 的 行 為 , 防 不 勝 防 , 要 避 免 就 只 好 不 收 購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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