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商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限 責 任

有 限 公 司 的 明 顯 好 處 , 是 股 東 的 責 任 是 和 公 司 的 責 任 分 開 的 , 公 司 在 法 律 上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法 人 組 織 , 像 人 一 般 可 以 享 有 權 利 和 負 有 責 任 , 與 股 東 或 董 事 的 個 人 責 任 是 分 開 的 。

正 因 為 公 司 和 股 東 的 責 任 是 獨 立 的 緣 故 , 股 東 只 會 負 上 有 限 責 任 , 亦 即 是 股 票 的 資 本 值 。 因 此 , 即 使 公 司 負 債 累 累 , 債 台 高 築 的 話 , 股 東 還 可 以 是 大 富 大 貴 , 完 全 不 受 影 響 。

不 知 誰 人 創 設 有 限 公 司 這 個 法 律 上 的 概 念 ,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 有 限 公 司 所 帶 來 的 弊 處 實 在 較 好 處 為 多 , 很 多 人 為 了 避 免 因 做 生 意 失 敗 , 而 至 自 己 無 法 開 脫 , 便 以 有 限 公 司 過 橋 。 做 生 意 為 了 免 致 引 至 連 累 個 人 , 還 屬 無 可 厚 非 , 但 一 些 人 卻 利 用 有 限 公 司 這 概 念 , 進 行 行 騙 的 活 動 , 這 是 屬 於 犯 罪 和 不 道 德 的 方 式 , 筆 者 所 知 的 很 多 , 但 提 起 便 感 到 不 快 。

筆 者 一 直 認 為 , 有 限 公 司 不 應 隨 意 可 以 被 利 用 作 為 經 營 的 工 具 , 大 凡 希 望 以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 必 須 向 某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 其 用 意 在 於 証 明 所 經 營 的 項 目 的 需 要 性 和 股 東 董 事 等 人 的 可 靠 性 , 這 樣 做 旨 在 保 障 公 司 對 外 的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 免 至 債 權 人 以 信 貸 方 法 銷 售 貨 品 , 結 果 受 到 極 大 的 損 失 。

一 些 更 加 激 進 的 人 會 認 為 , 有 限 公 司 應 該 被 癈除 開 去 , 因 為 實 在 沒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 起 先 的 作 用 是 使 經 營 者 在 經 營 失 敗 後 可 從 新 開 始 , 但 現 在 己 被 人 利 用 作 為 欺 騙 的 工 具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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