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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討 二 元 公 司 債 項
在 國 內 有 經 營 項 目 的 香 港 公 司 , 或 有 未 能 在 預 期 的 日 子 內 獲 得 回 報 , 資 金 出 現 周 轉 上 的 問 題 。 有 不 少 本 地 商 人 , 為 了 在 國 內 經 營 某 項 大 型 投 資 建 設 , 例 如 興 建 酒 店 、 工 廠 , 便 在 本 港 成 立 一 間 註 冊 有 限 公 司 , 因 為 有 限 公 司 乃 獨 立 的 法 人 組 織 ( Separate Legal Person ) , 其 責 任 只 止 於 股 值 而 矣 , 董 事 和 股 東 無 須 就 公 司 的 債 項 負 上 個 人 責 任 。 為 了 防 避 投 資 上 的 風 險 , 免 致 連 累 其 它 的 投 資 項 目 和 收 益 , 特 定 為 某 項 目 而 成 立 之 公 司 , 例 必 是 極 少 註 冊 資 金 的 , 金 額 可 少 至 二 元 。 其 日 常 活 動 資 金 , 則 以 借 貸 方 式 進 行 , 當 然 , 由 於 註 冊 資 本 低 , 資 產 總 值 同 時 亦 低 , 銀 行 是 不 會 向 公 司 提 供 借 貸 服 務 的 。 因 此 , 在 借 貸 上 , 這 等 二 元 公 司 會 透 過 其 母 公 司 或 同 一 集 團 的 公 司 來 進 行 , 結 果 , 母 公 司 和 其 餘 同 一 集 團 之 公 司 便 成 為 二 元 公 司 的 債 權 人 了 。 二 元 公 司 欠 下 他 人 的 債 項 , 當 然 要 依 法 交 付 , 但 由 於 債 權 人 多 的 關 係 , 追 得 到 也 不 會 十 足 。 但 債 權 人 追 討 二 元 公 司 欠 債 , 若 未 能 收 回 債 項 , 可 索 性 向 高 等 法 院 申 請 將 該 公 司 清 盤 , 如 此 一 來 , 便 會 打 去 其 同 集 團 公 司 的 聲 譽 , 變 成 城 門 失 火 , 殃 及 池 魚 , 便 會 得 不 嘗 失 。 香 港 遍 地 黃 金 , 賺 錢 十 分 容 易 , 但 如 果 想 以 一 些 手 段 逃 避 責 任 , 除 非 閣 下 希 望 退 休 不 幹 , 收 山度 日 , 否 則 便 要 依 法 行 事 , 不 然 , 最 終 傷 害 了 的 還 是 自 己 。 欠 債 還 錢 , 天 公 地 道 , 欠 債 人 因 周 轉 不 靈 欠 下 鉅 款 , 無 力 攤 還 , 應 與 債 權 人 商 議 和 解 , 首 先 支 付 一 筆 可 觀 的 數 目 , 顯 示 還 債 的 誠 意 , 餘 額 則 可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償 還 , 將 事 件 了 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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