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刑 事 罪 行 古 怪 的 衡 平 法 權 益

香 港 的 法 律 內 涵 源 自 於 英 國 , 也 不 停 地 受 到 英 國 本 土 的 司 法 案 例 和 判 決 所 影 響 , 其 法 律 依 據 是英 國 法 律 採 納 條 例 , 令 致 英 國 的 舊 判 例 和 衡 平 法 準 則 均 適 用 於 香 港 。

就 以 前 陣 子 轟 動 香 港 人 的 兩 公 婆 樓 宇 買 賣 案 為 例 , 正 因 為 頒 下 判 決 的 法 官 , 認 為 一 宗 名 為 「 威 廉 斯 堅 與 布 蘭 」 案 件 可 被 引 用 至 香 港 的 房 地 產 法 中 , 才 令 到 該 案 中 的 買 家 ( 即 原 告 人 ) 一 頸 血 , 眼 巴 巴 見 著 自 己 的 畢 生 積 蓄 付 諸 大 海 。

案 中 老 公 雖 然 不 是 登 記 冊 上 業 主 , 但 仍 被 法 院 認 為 享 有 物 業 上 的 權 益 , 並 且 超 越 買 家 的 權 益 。 衡 平 法 是 法 律 中 的 異 物 , 古 怪 離 奇 ,從 歷 史 上 , 它 的 演 生 是 源 於 普 通 法 的 「 不 足 」 。

普 通 法 只 看 形 式 和 手 續 , 不 理 會 在 形 式 背 後 的 一 切 , 所 以 誰 是 登 記 業 主 , 便 指 定 他 是 業 主 , 不 管 他 是 否 真 的 是 用 自 己 的 錢 來 買 的 。 但 衡 平 法 卻 不 加 理 會 , 在 判 定 各 人 權 益 時 , 將 文 件 放 在 一 角 , 尋 找 誰 是 真 正 的 業 主 , 即 是 誰 人 出 錢 買 入 該 間 樓 宇 。

以 上 只 是 一 個 籠 統 的 說 法 , 並 不 是 純 因 以 上 的 緣 故 而 引 致 , 而 是 在 背 後 存 有 更 古 怪 和 複 習 的 原 因 , 總 括 來 說 , 判 例 認 為 老 公 因 出 錢 買 樓 , 即 是 用 老 婆 名 字 , 也 因 此 而 變 成 物 業 的 衡 平 法 業 主 , 加 上 他 是 佔 用 該 間 樓 宇 , 令 他 的 權 益 變 成 十 分 超 然 , 除 非 買 家 經 足 夠 調 查 之 後 , 還 未 能 發 現 他 的 權 益 , 正 因 為 法 院 認 為 買 家 未 能 滿 足 這 點 , 才 令 積 蓄 付 諸 東 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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