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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下 臨 時 合 約 後 不 遵 行 的 話
在 地 產 商 號 簽 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之 後 , 買 方 通 常 都 會 給 予 賣 方 一 筆 初 訂 , 並 且 雙 方 同 意 在 某 日 到 律 師 行 簽 訂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 並 向 賣 方 支 付 餘 下 的 大 訂 , 通 常 是 相 等 於 ( 連 同 初 訂 在 內 ) 樓 價 的 一 成 。 筆 者 最 近 經 手 一 單 樓 宇 買 賣 的 交 易 案 件 , 買 方 以 銀 行 支 票 方 式 支 付 初 訂 , 賣 方 將 支 票 拿 到 銀 行 兌 現 , 卻 發 現 原 來 是 一 張 空 頭 支 票 來 的 , 及 至 簽 訂 正 式 合 約 的 日 期 來 到 , 買 方 並 沒 有 依 時 前 往 律 師 行 簽 署 正 式 合 約 。 當 然 , 亦 沒 有 支 付 大 訂 了 。 在 以 上 的 情 況 , 對 於 賣 方 的 追 索 上 , 最 低 限 度 有 兩 方 面 。 首 先 , 賣 方 可 以 向 買 方 追 索 以 空 頭 支 票 方 式 交 付 的 初 訂 , 由 於 是 支 票 的 追 索 , 除 非 買 方 在 案 件 中 可 以 証 明 該 宗 交 易 有 訛 詐 或 非 法 的 成 份 , 否 則 法 庭 是 會 頒 佈 所 謂 簡 易 判 令 , 即 未 經 完 全 的 審 訊 頒 發 的 有 效 判 令 。 這 類 追 索 快 速 , 兼 且 可 以 省 卻 律 師 費 , 十 分 湊 效 。 另 一 方 面 , 賣 方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請 , 如 果 賣 方 在 買 方 毀 約 之 後 , 未 能 以 同 樣 或 高 於 合 約 價 的 價 錢 賣 出 該 憧 樓 宇 , 他 可 以 向 買 方 追 索 其 中 之 差 額 。 賣 方 也 可 選 擇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 強 迫 另 一 方 完 成 該 宗 買 賣 , 當 然 , 在 金 錢 收 益 上 , 其 結 果 還 是 一 樣 的 , 但 訴 訟 過 程 卻 十 分 繁 複 。 這 樣 的 申 請 , 在 當 今 香 港 的 物 業 市 場 上 , 並 無 必 要 , 因 為 要 買 樓 的 人 , 大 有 人 在 , 無 須 為 此 過 於 操 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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