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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時 買 賣 合 約 與 買 賣 雙 方 權 益
在 一 個 周 末 的 黃 昏 和 晚 上 , 與 兩 位 新 認 識 的 朋 友 在 喜 來 登 頂 樓 處 的 餐 廳 處 聊 天 , 其 中 一 位 朋 友 是 從 事 地 產 經 紀 行 業 , 話 題 觸 及 房 地 產 轉 讓 中 合 約 效 力 的 問 題 , 筆 者 曾 向 這 位 友 人 提 問 為 何 在 樓 宇 買 賣 中 , 雙 方 假 如 議 定 了 買 賣 條 件 , 便 要 以 書 面 文 字 方 式 白 紙 黑 字 記 敘 下 來 , 並 由 雙 方 簽 署 。 所 得 的 答 案 是 為 了 保 障 雙 方 權 益 。 這 個 答 案 不 可 以 是 錯 , 但 卻 有 明 顯 不 足 之 處 。 因 為 , 如 果 從 保 障 權 益 角 度 著 眼 , 只 算 是 一 個 証 據 或 事 實 ( Evidence and Fact ) 的 問 題 , 而 樓 宇 買 賣 須 以 書 面 文 字 記 述 , 卻 有 其 法 律 上 的 含 義 。 這 便 是 房 地 產 轉 讓 法 中 第 三 章 所 引 申 出 來 的 , 簽 署 以 文 字 敘 錄 的 合 約 , 目 的 是 使 買 賣 雙 方 受 到 法 律 上 最 大 的 保 障 , 而 這 種 保 障 是 純 綷 因 應 法 律 上 的 要 求 , 而 這 種 最 大 保 障 是 包 含 了 合 約 存 有 執 行 的 效 力 ( Enforceable ) 。 這 包 括 苦 主 可 向 毀 約 一 方 要 求 賠 償 買 賣 告 吹 後 所 引 致 的 差 價 和 其 餘 損 失 , 甚 至 是 強 迫 另 一 方 執 行 合 約 條 款 內 容 , 完 成 買 賣 。 但 奇 怪 的 是 , 以 上 法 例 的 章 節 並 無 要 求 雙 方 都 必 須 簽 署 該 份 合 約 , 只 是 聲 明 被 針 對 的 一 方 ( A Party to be Charged ) 必 須 曾 簽 名 作 實 , 換 言 之 , 法 例 容 許 厚 此 薄 彼 的 情 況 出 現 , 誰 個 簽 了 名 , 便 會 對 誰 不 利 , 對 此 筆 者 著 實 不 太 知 其 原 因 所 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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