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觀 點
房 地 產 無 滿 意 紙 的 樓 宇 做 按 揭

筆 者 認 為 物 業 沒 有 滿 意 紙 是 件 可 大 可 小 的 事 , 這 絕 不 是 危 言 聳 聽 的 說 話 , 而 是 有 明 顯 的 法 律 根 據 的 。 由 於 滿 意 紙 的 發 出 是 帶 有 根 本 的 法 律 所 在 , 亦 涉 及 抽 象 的 房 地 產 法 律 概 念 , 對 於 外 行 人 來 說 , 並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理 解 的 事 。

由 於 政 府 批 地 或 售 地 是 條 件 性 的 , 而 在 法 律 上 一 日 這 等 條 件 未 完 全 乎 合 了 , 也 一 日 未 算 了 解 , 亦 即 是 說 , 政 府 仍 然 保 有 權 利 , 就 有 關 的 破 壞 了 的 條 件 , 向 業 主 們 罰 款 , 是 理 論 上 , 政 府 可 以 有 權 在 不 給 予 分 毫 的 補 償 下 , 沒 收 土 地 。 沒 收 土 地 的 可 能 性 固 然 十 分 低 , 但 這 樣 的 可 能 性 假 使 存 在 的 話 , 便 算 是 觸 及 物 業 土 地 的 業 權 問 題 , 令 業 權 產 生 瘕 疪 。

根 據 房 地 產 法 , 有 滿 意 紙 的 物 業 , 其 業 權 是 法 定 式 的 ( Legal Estate ) , 換 言 之 , 沒 有 滿 意 紙 的 樓 宇 , 便 是 屬 於 公 義 式 的 業 權 物 業 ( Equitable Estate ) , 其 最 明 顯 缺 陷 是 , 從 公 義 式 業 權 的 物 業 中 製 造 出 來 的 按 揭 , 定 必 是 同 屬 公 義 式 的 , 公 義 式 按 揭 十 分 危 險 , 因 為 它 即 使 在 時 間 上 比 法 定 式 按 揭 還 要 早 出 現 , 亦 永 遠 無 法 超 越 法 定 式 按 揭 的 優 先 地 位 。 舉 例 來 說 , 某 樓 宇 因 為 沒 有 滿 意 紙 , 銀 行 以 按 揭 向 業 主 貸 款 八 十 萬 , 其 後 滿 意 紙 發 出 後 , 業 主 向 另 一 銀 行 再 貸 款 八 十 萬 , 這 個 按 揭 因 為 已 有 滿 意 紙 在 先 , 所 以 是 法 定 式 的 , 假 如 業 主 破 產 或 欠 款 不 還 , 第 二 位 銀 主 可 將 樓 宇 轉 售 , 而 他 即 使 在 時 間 上 比 第 一 位 銀 主 遲 , 他 仍 可 享 有 清 還 債 項 的 優 先 地 位 , 如 果 賣 了 樓 後 只 能 獲 得 八 十 萬 元 , 這 筆 金 錢 便 一 概 歸 第 二 位 銀 主 所 有 , 第 一 位 銀 主 便 變 成 血 本 無 歸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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