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憑樣本出售貨物的買賣中,買方是在立約之前事先展示出售貨物的樣品作為一個標準版本。根據貨物買賣條例(Sales of Goods Ordinance) 第17條規定,貨物買賣合約如果是按樣品出售時,賣方會同時承擔默示保證(implied warranty),保證整批貨物必定與樣品相符。所謂與樣品相符是整批(bulk)貨品必須與樣品相符。如果貨品須經過簡單處理才可以令整批貨品與樣品相符,並不可以被視作整批貨準確地符合樣品。
作者: 林璇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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