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遺產稅署因應申報程序,發出合適的清稅證明書,即算完成,申請人可向法庭進行申辦遺產的申請。清稅證明書可分三種:
一.「豁免證明書」(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小額遺產申報程序適用。
二.「豁免遺產稅證明書」(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from Estate Duty)正常或其他遺產申報程序適用。因已呈報的遺產資料被評估為毋需繳納遺產稅,故豁免遺產稅。
三.「收取遺產稅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ceipt of Estate Duty)正常或其他遺產申報程序適用。就已呈報的遺產資料被評估為需要繳納遺產稅,而遺產稅署已收妥該稅款,故證明已完成繳稅。以上的「豁免遺產稅證明書」或「收取遺產稅證明書」應包括「遺產明細表」(Schedule of Property),詳細列出已許稅的死者遺產。如果申報的遺產因稅務複雜,為避免嚴重的延誤,申請人可向遺產稅署要求發出臨時(Provisional)的「收取遺產稅證明書」,以便申請人辦理已評稅的死者遺產。遺產稅署於收到滿意的遺產稅繳納保證後,才會接受此等臨時申請。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