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是就死者在逝世之日遺下位於本港的財產所徵收的稅項。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a) 死者擁有的全部資產;
(b) 死者與他人聯名擁有的全部資產;及
(c) 死者在去世前三年內所送出的全部資產。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
遺產稅是就死者在逝世之日遺下位於本港的財產所徵收的稅項。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a) 死者擁有的全部資產;
(b) 死者與他人聯名擁有的全部資產;及
(c) 死者在去世前三年內所送出的全部資產。
[備註: 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於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只會被徵收$100的象徵性稅款。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