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出示出示其駕駛執照,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香港駕駛執照由香港運輸署簽發,一般有效期為10年。示其駕駛執照連同身份證明文件一同使用,因此駕駛執照上的個人資料比較少。現時最新版本的駕駛執照是在2002年10月28日起更新,只載有持證人的中英文姓名、證件編號(通常和香港身份證號碼一樣)、獲准駕駛車輛的種類及其有效期等資料。

警務人員或署長可要求以下的人出示其駕駛執照,以供檢查:

  1.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的人;或
  2. 他合理地懷疑曾是涉及道路意外的汽車的司機的人;或
  3. 他合理地懷疑曾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或曾違反《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的人;或
  4. 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曾為取得駕駛執照而明知作出虛假陳述的人。

任何人被要求出示其駕駛執照,而沒有出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本條適用於當地駕駛許可證,當地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與其適用於駕駛執照無異。

作者: 伍家賢律師

伍家賢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澳洲新南威爾士省最高法院律師資格、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擅長處理:工傷 . 交通意外、離婚、破產、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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