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司機資料的責任

凡車輛司機被懷疑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或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任何人(包括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懷疑為該車輛司機的人)須在被指控罪行(alleged offence)或意外發生之日起計6個月內所提出的要求下,按本條訂明的方式,向警務人員提供以下人士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a) 如屬被指控罪行,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

(b) 如屬一宗意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

及(如有的話)他與任何上述司機的關係。

在提供的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作者: 鄧達明律師

鄧達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MHKCS)、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CISA)、《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擅長處理:破產、刑事、離婚、改名、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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