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呼氣測試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如有合理因由懷疑:

(a) 任何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的人體內有酒精,或該人已在該車輛移動時犯了交通罪行;或

(b) 任何人當體內有酒精時一直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且其體內仍有酒精;或

(c) 任何人一直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且已在該車輛移動時犯了交通罪行,

可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2) 如因有汽車在道路上而發生意外,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任何人在意外發生時正在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該車輛,則該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在根據以上作出該項要求所在的地方或附近提供樣本。

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在作出該項要求所在的地方或附近,或在該警務人員指明的任何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提供樣本。

任何警務人員在根據本條向任何人要求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時,須警告該人沒有提供該樣本可遭檢控。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在根據本條被要求時,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作者: 陳嘉琳律師

陳嘉琳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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