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及視察紀錄及設備等權力

署長為施行本條而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在車輛廢氣測試中心開放營業的時間,進入任何車輛廢氣測試中心,並在出示其授權書後:

(a) 視察任何就汽車測試所備存或保存的紀錄、簿冊或文件,以及取得該等紀錄、簿冊或文件的副本;

(b) 視測試任何用以測試汽車的裝備;及

(c) 觀察及監管任何汽車的測試。

任何人妨礙公職人員執行所訂職責,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作者: 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