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資格取消的通知、 效力及上訴

凡法庭命令某人取消駕駛資格,須隨即安排將有關定罪及命令的通知書送交署長及警務處處長;如該人在定罪或命令作出當日持有駕駛執照、國際駕駛許可證、當地駕駛許可證或當地駕駛執照,須交予法庭後盡快轉交署長。

凡法庭命令某人取消駕駛資格,而該人在命令作出當日持有駕駛執照、國際駕駛許可證、當地駕駛許可證或當地駕駛執照,則法庭亦須命令該人在該命令作出當日起計5天內或法庭決定的較長期間內將其交予法庭︰

但如該人針對該命令發出上訴通知,而該上訴被駁回,則上述5天期限須由上訴被裁定當日起計算。

凡任何人因一項定罪或命令而取消駕駛資格,而該人為駕駛執照、國際駕駛許可證、當地駕駛執照或當地駕駛許可證的持有人,則除另有規定外,在駕駛資格取消持續有效期內,該等執照或許可證均無效力。

如任何人因法庭的命令而取消駕駛資格,該人可針對駕駛資格取消一事提出上訴,猶如針對一項飭令其繳付罰金或其他款項的命令一樣;而作出該命令的法庭可下令中止該命令的實施,以等待上訴結果;但如該法庭拒絕下令中止,則處理該上訴的法庭可作出有關中止的命令。

任何人不遵從交出駕駛執照、國際駕駛許可證、當地駕駛許可證或當地駕駛執照所作的命令,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1個月。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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