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職業介紹所

職業介紹所可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能超過求職者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首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此外,職業介紹所亦須在營業地點備存一份完整的求職者紀錄,以供有關的公職人員於任何合理時間內查閱。

根據《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職業介紹所除可向求職者收取該佣金外,不得因尋求或謀得職業事宜而直接或間接向求職者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勞或費用,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

《僱傭條例》亦訂明,職業介紹所持牌人須保存一份紀錄,列明在其職業介紹所登記求職的人士資料,該紀錄須保存於其職業介紹所的營業地方,以便勞工處處長授權的公職人員隨時查閱。持牌人如違反上述條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一萬元。

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向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申領牌照。任何人士所經營的業務如屬於協助他人找尋工作或向僱主提供員工,不論所經介紹的人士是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地區工作,都須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及遵守《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

法庭二○○一年的兩宗個案,其中一間職業介紹所因濫收一名印尼家庭傭工費用,被判罰款共五萬元及堂費一萬元;另外一間介紹所則因在巡查期間,未能提供求職者紀錄給有關的公職人員查閱而被判罰款一千元。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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