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歧視職工會僱員參加職工會的權利

任何僱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參加職工會,成為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

如果是職工會的會員或職員,可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的活動;

(適當時間指-

-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

-按照與僱主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才可在工作時間內參加職工會的活動。)

聯同其他人組織職工會或辦理職工會註冊事宜。

僱主須遵守的法例規定

僱主不得:

1.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上述權利;

2.因僱員行使上述權利而解僱、懲罰或歧視該僱員;

3.在僱用條件中,規定僱員不可行使上述權利。

僱主違反以上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作者: 陳嘉琳律師

陳嘉琳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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