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証文書:內地繼承:有效遺囑的要求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 繼承人、受遺贈人;
  3.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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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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