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証文書:CEPA證明書:須遞交文件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向工貿署申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 填寫妥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表一份[表格TID102(11/2003修訂)。每份申請表可涵蓋多項服務行業的申請;
  • 經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的法定聲明副本一份;及
  • 有關各服務行業的證明文件資料。

所指的法定聲明,必須由申請者的負責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程序及要求作出及簽署。該法定聲明須用中文填寫,有關副本須經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中國委託公證人)核證。

每份《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書必須包括:

  1. 一份已填寫妥當的申請表格,
  2. 一份已核證的法定聲明副本,以及
  3. 所需的證明文件。
  4. 《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申請書應以郵遞方式或親身交往工貿署(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申請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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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擅長處理: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婚姻監禮、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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