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中的Brief facts和Agreed facts

上星期聽到有議員在回應記者提問時,提到刑事程序中控辯雙方時會商討 “Brief facts” 及 “Agreed Facts”,大家可能會問『咩黎架?』,以下是簡單的解說。

Brief facts 中文譯作 「案情撮要」,一般由執法部門如警方廉署海關等的案件主管草擬,再交律政司批改。主要在過堂或被告認罪時,讓法官了解案情之用。

至於Agreed facts ,其實正寫為 Admitted facts, 中文譯作 「同意案情」。這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作出的一種呈堂証供。

由於刑事案的舉証責任在於控方,同意案情一般由控方草擬後,交由辯方考慮是否同意。此舉旨在免除控方費時證明一些不被辯方爭議的事項,從而節省審訊時間及控辯雙方的資源。

的而且確,控辯雙方會就以上事宜作磋商。但都是基於實質證據及跟循法定程序而行事,而非隨個人意願或喜好而行。

作者: 許浩銓律師

許浩銓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刑事、破產、離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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