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特殊調查及執法權力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該條例”)(第455章)之下有特殊調查及執法權力。

該條例有兩個列明多種罪行的附表。附表1列出謀殺、綁架、販毒、經營賣淫場所等罪行,而附表2則包括嚴重入屋犯法、某些走私罪行、管有偽造身分證等罪行。

關於附表1所列罪行,律政司司長可向法院申請發出命令,強制有關人士提供資料或提交物料,以協助當局調查這些罪行。關於附表1和附表2所列罪行,控方亦可向法院申請發出命令,調查疑犯的財政及資產狀況。如果罪名成立,有關資產連同從該條例兩個附表所列罪行獲得的犯罪得益,可能會遭沒收。

作者: 陳嘉琳律師

陳嘉琳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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