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 (bail) 候審候判的被告權利

保釋有兩種類型,一是警察給予的保釋(police bail),另一個是法庭給予的保釋(court bail)。保釋可以有幾種形式:現金,被告自簽和擔保人簽保,可以一項或多項組合。

警方拘捕疑犯後,若不即時帶他出庭答辯,便會給疑犯保釋,等他再回警署報到或等候出庭,原因是罪行不嚴重,警方認為疑犯不會棄保潛逃,相信將在指定的日期出庭。 但是如果疑犯以往曾經有棄保潛逃的記錄,警方一般 也不會 給予疑犯保釋 ,而是將保釋這個波交交給法庭處置。

被捕後,被告人失去自由,自然首先希望可以不受警方羈押,失去自由絶不好受。此外,在羈押下,被告無法上班掙錢,如果他是上班一族 ,甚至可能導致失業被炒。即使被告已經決定日後認罪,他仍然希望在此之前獲得保釋,羈留 令他的案件處於不利地位,因為協助律師準備辯護工夫,更為困難。

簡單來說,保釋是「誠信金」(good faith money),被告人向法院提供一種抵押品,例如現金或現金承諾,以確保自己會返回法院繼續現身法院的訴訟程序, 包括出庭面對審訊和接受法庭的懲罰。如果被告沒有出庭,法院就會將保釋金充公,並且即時取消被告人已有的擔保和簽發通緝令,吩咐警方將被告緝拿歸案。

在經濟能力上,無法負擔保釋金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擔保人提供擔保、自簽或要求法官減免保釋金額。如果可以證明被告與當地社區有很強的聯繫, 例如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職業,並且不會有潛逃的可能,法官可以同意減免保釋金。

最後,如果在低級的法庭,例如裁判署、區域法院遭拒絕擔保,被告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的法官提出擔保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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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鄧達明律師

鄧達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刑事案高級律師、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香港電腦學會會員(MHKCS)、認可資訊科技審計人員(CISA)、《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律師顧問。 擅長處理:破產、刑事、離婚、改名、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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