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讓惡犬當道:狗主遵守《危險狗隻規例》

狗主應遵守《危險狗隻規例》。漁護署在裁判官較早前宣判將兩隻唐狗列為「已知危險狗隻」。

這是立法會2000年通過《危險狗隻規例》以來,法庭首次頒令將個別狗隻列為「已知危險狗隻」。

根據規例,若狗隻在沒有受任何形式激怒的情下,襲擊任何人或家

畜,令其受重傷,或屢次襲擊人畜,或令人害怕會受其襲擊,則裁判官可宣布其為「已知危險狗隻」。

荃灣裁判法院一位裁判官在2001年二月十六日,頒令將兩隻唐狗列為

「已知危險狗隻」。該兩隻唐狗於2000年六月十日和七月十五日曾襲擊人,狗主因此被控未有妥善管束所飼養的狗隻,被裁定罪名成立。

上述事件發生後,漁護署職員根據《危險狗隻規例》,向有關的狗主發出指示,令她採取措施以防止其狗隻走出屋外,如她欲帶同該兩隻狗到公眾地方,必須以狗帶牽引牠們,並替牠們穩妥地戴上口套。

漁護署職員自2000年夏季開始至2001,曾到訪該名狗主的住所八次,突擊檢查她是否有遵照指示管束其狗隻。最後一次探訪於三月初進行,當時該狗主把兩隻狗留在屋內,並用狗帶牽引牠們。署方職員亦提醒該名狗主,根據《危險狗隻規例》,她必須於五月十七日或之前,為其狗隻進行絕育手術。

《危險狗隻規例》是用作管制三類狗隻,即:

‧「格鬥狗隻」

‧「已知危險狗隻」

‧「大型狗隻」。

違反這規例的懲罰包括:如違反有關「已知危險狗隻」和「大型狗隻」規定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而違反與「格鬥狗隻」有關規定的人士,則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漁護署會繼續向市民宣揚養狗之道,讓狗主進一步認識照顧狗隻的責任,以確保他們能時常妥善看管其狗隻。

市民如欲查詢《危險狗隻規例》資料,可致電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熱線二三六二 三二五七,亦可瀏覽漁護署網站(網址:http://www.info.gov.hk/afcd)。

作者: 孫楚雍律師

孫楚雍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顧問團成員。擅長處理:破產、離婚、DRP債務舒緩、工傷、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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