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arrest)

「拘捕」一詞的意思是剝奪某人的自由。除非獲得釋放,否則該人不可以隨意離去。被拘捕的人士,在可行的情況下,會盡快被帶往就近警署交由值日官處理。拘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該名涉嫌或巳知干犯罪案或罪行的人,可以向法庭解釋自己的行為。

任何人在下列情況下會被拘捕:

(1)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或

(2)罪行十分嚴重;或

(3)他有可能潛逃;或

(4)他有可能妨礙調查人或干擾證人;或

(5)他拒絕提供他的姓名及住址,或有理由相信他所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或

(6)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或

(7)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或

(8)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模。

任何人被拘捕後,警務人員會即時或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告知他/她已被拘及拘捕的原因。

任何人被拘捕後,警務人員會在可行的情況下,以及在盡快將被捕人落案,但不包括干犯某年些入境罪行的人。

如果某人已被落案起訴,並由警方扣留羈押,他/她必須在下一個法庭審訊期被帶到法庭應訊。

作者: 陳婉明律師

陳婉明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公司、離婚、破產。

聯絡電話:6214-9999
WhatsApp:9624-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