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下的市民權利

一位警員在拘捕一個疑犯的時候,除非環境特殊,否則必須向被捕者說明拘捕理由,不然該拘捕行動便是屬於不合法,被捕者可以反抗和反控警員非法禁錮,其後果可以非常嚴重。

所謂拘捕,在法律上有它根身的定義,從常理所知,很多人會認為要上手鐐才算,但法律上,拘捕並不一定要上手鐐,即使警員向被捕者說:「甲君,我有理由懷疑你犯了偷竊罪,現在拘捕你。」甚至一句話邀請前往差館協助調查,也可顯示被補者已有失去自由的成份,只要警員同時說明被捕者被捕的原因,便算是合法的拘捕。

拘捕是否合法非常重要,因為拘捕不合法的話,有關警員便是越權或不是在執行職務,假如被捕者當時有反抗,以致同時被控告阻差辦公或甚至拒捕的話,便應該被判無罪釋放,因為非法的拘捕並不是屬於警員的職務一部份,他們的職務只限於合法的拘捕。

當然,如果警員在拘捕時被襲擊,但又不肯定自己是否還在進行合法拘捕的話,大可以控告被補者普通嘔打或傷人罪,這等控罪只是將警員看為一個普通市民,人身安全受到侵略或傷害,並不存在是否還在執行職務的問題。

阻差辦公和普通嘔打罪通常不會有傷人的成份,但拒捕必須要有動武的事實支持才算,否則可能只可以稱得上是阻差辦公而矣。

作者: 黃嘉寶律師

黃嘉寶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香港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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