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在刑事案件的判罰當中,俗語所稱的簽保守行為可分為兩類,其一是法律上所稱的有條件的釋放,英文是Conditional Discharge,法庭會要求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通常是一年至年半的時間,不再犯事,如果犯事的話,便要向法庭繳罰款項,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

有條件的釋放是在當事人承認控罪,或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後,由法庭宣判的刑罰,因此,雖然判罰輕微,當事人也是有刑事案底的,不會申請得到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但是,因為這類判罰輕微,當事人可以得到罪犯自新條例的優惠,如果在定罪的三年內不再犯事,他便可以在很多情況下,說自己沒有刑事案底。

另一類的簽保守行為是沒有刑事案底的,裁判司是因太平紳士條例所給予的權力,可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這等簽保安排,因為當事人並沒有承認控罪,便不會被認為是刑事案底,所以便可以得到良民証,但是,這簽保和檔案的紀錄,會存在警方的檔案之中,假如當事人在簽保其間再次犯事,便會被罰,但仍舊會被視為首次被定罪。這類無案底的簽保,只會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年少,只得十五歲左右,加上是沒有犯過事,甚至是精神上有問題的緣故。

作者: 李美林律師

李美林律師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刑事案律師。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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